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认为,本案系赠与企业合同管理纠纷。从诉争各方争执的情况看,本案的焦点解决问题主要在于上诉人乙女是否我们应当向上诉人甲女返还款项及返还金额的确定一个问题。上海律师咨询网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从第一次和第二次审查事实来看,上诉人 B 女人和上诉人 A 男人在上诉人 A 女人和上诉人 A 婚姻存在不正当婚外关系期间,并根据这一上诉人男人向上诉人 B 女人捐赠了一些钱。
首先,上诉人B与被上诉人A的特定关系违背了善良风俗,背弃了社会公德;其次,被上诉人A的男方给予上诉人B的女方财物的行为发生在被上诉人A的女方与被上诉人A的男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侵犯了被上诉人A的女方的合法权益,故被上诉人A的男方对上诉人B的女方的赠与无效。
关于企业应当进行返还投资金额的确定一个问题,经一、二审法院审理需要查明,上诉人乙女向被上诉人甲男微信转账99148、64元,被上诉人甲男向上诉人乙女微信转账207055、33元,另上诉人乙女还收到被上诉人甲男朋友微信转账23000元、2080、54元,故在微信部分被上诉人甲男向上诉人乙女转账的差额为207055、33元+23000元+2080、54元-99148、64元=132987、23元。
在支付宝支付转账以及部分,上诉人乙女通过使用支付宝向被上诉人甲男转账128100、1元,被上诉人甲男通过分析支付宝向被上诉人甲男转账109647、69元,二者相核减,上诉人乙女则多向被上诉人甲男转账18452、41元。
因而对于上诉人乙女实际可以接受被上诉人甲男赠与的财产为132987、23元—18452、41元=114534、82元,但考虑到学生日常学习生活中双方之间互为影响对方公司开支提供一些管理费用,且有些为小额采购零星出现转账,亦不宜认定为一种赠与,故本案中应当及时返还的财产保险金额情况酌情确定为100000元。上诉人甲女所持的应返还147670、07元的上诉这些理由与事实信息不符,本院工作不予社会支持。
上诉人B女上诉的理由是,应当返还的财产应当减去50%具有特殊意义的款项。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甲男对上诉人乙女的财产赠与,系未经协商同意,由被上诉人甲男单独作出。
关于企业返还投资金额的问题,经本院二审查明,支付宝转账以及部分确系有误,应予纠正,故对上诉人乙女的具体要求返还金额的上诉理由可以予以解决部分社会支持。
总之,上诉人对妇女的上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上诉人 B 的上诉部分成立,部分得到法庭支持。一审发现部分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人民中华民国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中华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乙)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上诉人一名男子将10万元送给上诉人乙女子的馈赠行为无效
三、上诉人女儿B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上诉人女儿A人民币10万元。
四、驳回上诉人甲女的其他公司诉讼服务请求。
上海律师咨询网认为,该处分不是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也不是为了家庭的共同投资经营,而是为了维持被上诉人A与上诉人B之间的不正当关系的需要,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德;另一方面,对于被上诉人A给上诉人B的赠与,如果认定部分有效,不仅有违社会公德,也有违公序良俗。故上诉人B的这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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