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是一件美好的事情,两个人在爱到深处不分彼此。遇到经济问题时,也不会互相计较,因为害怕谈钱伤感情。但是当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时,就会分手,对方要求返还恋爱费用该怎么办?上海市经济纠纷律师前来解答:
案件详情
近日,邓州法院审结了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一对前夫妇分手后上了法庭。
2014年,原告王遇到被告赵,2016年,他们相爱并生活在一起。恋爱期间,原告向被告转账时,金额较大,金额较小,不乏520表达爱意的红包。2020年7月左右,两人不幸分手。分手后,两人因为恋爱同居期间的经济问题发生了争执。王要求赵退还他花的6万多元。赵认为这是他们恋爱同居期间的共同开支,不同意返还。2021年11月,王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赵退还6万元。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原告的主张和事实原因,被告辩称,他们在恋爱期间的共同生活消费也花费了很多,成本不低于原告,并提供了微信和支付宝在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记录。租赁房屋收据。汽车维修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证明。
法院判决
经审理,邓州法院认为,原告王某的主张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对相互支付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也没有错误的支付对象或金额。原告在审判中承认转移发生在朋友期间,即原告向被告转移的行为不属于缺乏支付目的,而是有目的的。双方提供的证据表明,双方在恋爱期间互相支付,而且更频繁。上海市经济纠纷律师在现实生活中,处于恋爱阶段的男女接触更频繁,经济交流更频繁,恋人互相送红包。相互转账,并代表对方支付一些钱。购买一些物品。支付生活费用是正常现象,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不当利益,被告也向原告支付,双方在爱情期间共同产生一些费用,甚至一方可能比另一方花费更多,是当时的自愿行为,符合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惯,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支付当时的费用,法院要求返还原告。
在这种情况下,王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赵。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人,他应对缺乏支付原因的具体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风险。但在诉讼中,王没有证明缺乏支付原因的具体情况,只提供转账记录证明转账事实,赵提供证据后没有提供反证。
综上所述,法院对王某主张赵某收到的款项没有法律原因,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律师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不正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获得的不正当利益返还给遭受损失的人。在恋爱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自愿向另一方支付不同金额的多笔款项,特别是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如520.521.1314等),或自愿承担共同费用。只要不明显超出双方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一般是为了表达爱而自愿支付的费用,这也符合人们对婚姻和爱情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不属于不正当得利法律关系中的不正当利益。
上海市经济纠纷律师提醒:爱本身是一件非常甜蜜的事情,但在交流期间,特别是在经济交流过程中,男女在恋爱期间都应该理性地对待经济问题。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不提倡男女在恋爱期间花费超出经济能力范围的巨额资金,也明确禁止一方通过婚姻获得财产或利润。
男人和女人在恋爱期间互相赠送礼物或花钱以培养感情的消费活动通常属于赠与的性质。原则上,如果赠与已经实际履行,则不允许撤销赠与。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如520微信红包和周年纪念礼物,一般认为是维持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要求返还。但是,对于一方在恋爱期间明确向另一方提出的贷款行为,应明确约定确约定,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例如:借据。微信聊天记录。在转账过程中,可以证明双方真实意图的相关材料,如记录或准备付款用途。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或者一方权益受到损害,可以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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