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迫婚姻是无效婚姻?
强迫婚姻不是无效婚姻,而是婚姻可无效。《民法典》第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胁迫结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受胁迫的一方要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上海市婚姻法律师答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请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判断逼婚要注意什么?
在判断中应当需要注意通过以下几点:
1.行为人必须进行强制行为,这足以使有压力的人产生恐惧,或直接和现实地对被胁迫的人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
2. 犯罪者的强迫行为是非法的。 例如,当一个男人对他的妻子说:“如果你不娶我,手表就不会给你。” 在这里,他的言行只是取消礼物的标志,并不构成非法胁迫行为;如果一个男人对他的妻子说,“如果你不娶我,我就烧了你的房子,杀了你的父母”,这就是非法胁迫。
3.行为人主观上需要胁迫意图,即明知其行为会对被胁迫者造成身心损害,为了达到胁迫被胁迫者结婚的目的,希望或者允许损害的后果发生。
4.被胁迫方因行为人的胁迫行为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意志,按照被胁迫方的要求同意结婚。
三、如何在胁迫下确定婚姻的期限?
1. 自被胁迫人婚姻登记之日起计算,即被胁迫人应当在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向有关部门申请取消其婚姻效力。
2.自被胁迫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即自被胁迫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向有关机关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3.胁迫结婚离婚的有效期为登记之日起一年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为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对于当事人对缔结婚姻家庭关系的合意,上海市婚姻法律师即违反了“结婚问题必须通过男女学生双方可以完全没有自愿”,男女之间双方或一方受他方或者其他第三者胁迫而缔结婚姻,但男女双方已经结婚所需的实质要件。根据相关规定,因受肋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作为当事人自己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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