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构成婚姻无效的一种情况,“有婚者与他人同居”是一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实质内容和实质上的重婚有何不同?上海婚姻官司律师为您解答。
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是法律上的重婚,如果有配偶者再次与他人登记结婚,则属于法律上的重婚;虽然没有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属于事实上的重婚。根据刑法典第258条:“重婚、明知另一方有配偶但另一方有配偶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重婚都会对合法的婚姻关系造成严重损害,应受重婚罪的惩罚。显然,构成重婚的行为要负刑事责任。而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则通过法律规避,在婚外同居时,既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特别规定...不得与他人同居。
其实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最大的区别是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若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若双方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它是《刑法典》所规定的处罚范围,而属于《民法》婚姻家庭编所禁止的行为。其实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另一个人同居,但这种同居是有配偶的人与另一个人生活在一起,但是这种同居是有名分的,也就是说,以夫妻名义相称,而不是所谓的秘书、亲戚、朋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该条中“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原因,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上海婚姻官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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