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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纠纷律师解析丈夫给小三共同财产赠与无效

时间:2021-12-25 16:18 点击: 关键词:上海婚姻纠纷,财产赠与

  案件情况

  原告李某与丈夫宋某于1998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创业。在2011年5月,宋某通过朋友介绍和被告人杨某成为情人,原告李某一直蒙在鼓里。

 

  为了兑现对杨的承诺,2011年11月8日宋先生通过招商银行向杨的账户转账66万元。被告李发现后,多次向杨请求失败,因此向法院起诉。控告原告、丈夫宋未经许可向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被告杨先生支付了66万元,不仅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而且还违反了社会治安、风俗习惯和社会道德。被告人杨应返还其财产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件中,杨先生被依法传唤,没有出庭参加诉讼。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因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重要决定应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他背老婆向爱人付钱66万元,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违背了婚姻法的规定,其行为是无效的,被告杨所得66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原告损失,不正当利益,应予以返还。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杨将66万元现金退还原告李。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婚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上海婚姻纠纷律师解析丈夫给小三共同财产赠与无效
 

  上海婚姻纠纷律师解读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三百一十一条 权善意取得无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但法律另有规定

 

  (一)受让人以善意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

 

  (二) 以合理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依法登记,不需要登记的,给予受让人。

   

  如果受让人依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要求赔偿损失。

  一方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不允许再结婚夫妻双方不得同居。反对家庭暴力。严禁对家人的虐待和遗弃。

 

  在婚姻存续期间,如何确定夫妻一方在婚外同居期间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赠与合同效力?对于夫妻在婚外同居所发生的赠与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的理解和适用》一书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的范围,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赠送无效,并非部分无效。丈夫和妻子有权以侵犯财产共有的权利要求婚外同居者返还财产。上海婚姻纠纷律师

婚外情期间的财产赠与是否可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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