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人民法院既要依法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保护夫妻特别是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既不能让夫妻一方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债务,也不能让本该承担债务的夫妻一方逃避责任。那么你对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规定您了解多少呢?今天和上海起诉离婚律师一起学习吧。
一、告贷“说不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论处
《婚姻法》第19条划定:“夫妻对婚姻瓜葛存续时期所得的财富商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权,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富了债。”《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合用〈婚姻法〉多少题目的说明(二)》第23条也指出:“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小我私家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即夫妻一方就对应债权的免责前提为:要么是曾经让第三人晓得财富各自所有、债权各自负担的商定;要么是债权没有用于婚后家庭配合生活。如果债权人并不知道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约定,而借款确已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则归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要承担还款的责任。
二、欠款“道不明”,应按夫妻配合债务承担
依据《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国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富宰割题目的多少详细看法》第17条第(3)项之规定,尽管夫妻一方谋划所负债权,能够不认定为夫妻配合债权,由一方小我私家清偿,但必须是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却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欠款发生在婚姻瓜葛存续时期,明确为夫妻配合债权的,生存一方应当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债权“已宰割”,同样必须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合用〈婚姻法〉多少题目的说明(二)》第24条、第25条划定:“债权人就婚姻瓜葛存续时期夫妻一方以小我私家名义所负债权主意权力的,应该按夫妻配合债权处置。但夫妻一方可以或许证实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小我私家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也就是说,普通情况下,纵然夫妻财富已经分割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要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国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题目的说明(二)》第32条划定:债务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权向债务人的配头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也就是说,债务人婚前欠下的债权,假如婚后有小我私家财富,施行其小我私家财富,是无须质疑的。假如婚后没有小我私家财富,然则债权人可以或许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依然可以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一旦出现婚后没有个人财产,且其债务也没有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在目前法律环境下,债务强制执行显然就陷入了困境。
偏偏上述“逆境”才是占到婚前小我私家债权婚后归还的绝大多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是没法操作的,也是对债权人极其不公平的。笔者认为,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一、施行夫妻配合财富吻合公道准绳,也吻合社会凶恶民俗。既然债务人配头抉择与债务人成亲,就应该接受债务人背负债权的究竟,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偿还。否则,完全可以不和债务人结婚。如若不然,结婚这一行为便成了债务人躲避债务的“合法手段”,而债务人的配偶成了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帮凶”。这对债权人是显失公平的,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
二、夫妻配合财富的起源是夫妻婚姻瓜葛存续时期产生的,其来源之一即是债务人本人的收入。用债务人本人的收入,偿还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应该是社会的常态。
综上两点,笔者觉得,我国立法应当明确抵赖这类非凡的“配合债权”,以确切保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此外,必须注意该“共同债务”是因为结婚这一事实而产生的,同样在离婚发生后应随之而消灭,而不应同于一般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而尽可能实现实体上的公平。以上是上海起诉离婚律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讲解,如果您还有一些其他国家关于我国婚姻家庭法律规定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咨询上海起诉离婚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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