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婚居住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夫妻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诉讼离婚怎样管辖的问题,下面由上海起诉离婚律师为你详细解答。
【条文规定】
第十二条[修改]
夫妻一方脱离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脱离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况普通地域管辖的规定。本条在文字表述和内容上修改了《92年意见》第12条的规定。
【条文理解】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国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领;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统领”。是以,关于夫妻双方均在住所地生存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合用“被告就原告”的普通地区统领准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具体到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离开住所地的离婚诉讼,如何确定一般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92年意见》第12条予以规定,解决了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次司法解释修订,对《92年意见》第12条进行了以下修改:
一是将脱离居处的时候的表述由“1”变更为“一”,从而与民法公例和相关法律解释保持统一。同样的修改,见之于本解释第八条。
二是增加了“能够”的表述,在“夫妻一方脱离住所地超过一年,另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情况下,原告方能够抉择向本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当然,原告方可以或许供应证据证实被告方离开住所地后,在暂住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也可以向被告的该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再硬性要求必须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是原告没有常常居住地的,由被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脱离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统领;没有常常居住地的,由被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在双方都离开住所地的情形下,原告能证明被告在暂住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被告不能证实原告居住超过一年,但是,能够证明被告有固定居住地方的,仍然可以向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认定固定生齿常常居住地的问题,本次法律说明订正第四条,即指国民脱离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继续寓居一年以上的处所。然则,详细到“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这特定情形,为减少原告方诉累,司法解释规定只要原告证明被告有固定居所,即可向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同时,这也为人民法院下一步的审理、执行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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