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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解读在毒品赌博下艰难维系的婚姻

时间:2022-01-14 10:42 点击: 关键词:上海离婚律师,离婚诉讼
       婚姻维系很难,一段毒品和赌博的婚姻会更加艰难,下面上海离婚律师为您介绍一个案例。

  案件简介

  2008年底,原告黄某通过朋友介绍在佛山打工认识了被告梁某1,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

  但是在恋爱三个月的时候,被告因为非法行为被拘留了一个多月。

 

  被告人从监狱出来后便向原告求婚,双方于××××年×月×日到英德市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

  婚后,被告什么也没干,每天都在赌博。结婚生了两个孩子,女儿梁某2在××××年×月×日出生,儿子梁某3于××××年×月×日出生。

 

  孩子出生后,被告染上毒瘾,又唆使原告共同吸毒,2015年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拘禁数月,出狱后因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被公安机关拘捕,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不能在一起生活,所以向法院起诉。

 

  被告主张

  对原告的起诉: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决原被告结婚的女儿梁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应抚养3个子女,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3.被告应负担判决该案件的诉讼费用。

 

  为了证明他的主张,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1.证明原告资格的身份证复印件;

 

  2.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婚姻关系的结婚证书;

 

  3.出生证明书(2份),证明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

 

  4.证明被告因贩卖毒品而被收监的通知。

 

  被告声称。

  被告人梁某1辩称,坚决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抚养孩子,因贩卖毒品于2016年8月被捕入狱,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于2019年2月13日从监狱释放。

  由于本人有吸毒行为,无能力抚养孩子,但抚养费有钱我会支付,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还有大约20万元债务需要分割,目前家里无法提供证据。

                                                                                         上海离婚律师解读在毒品赌博下艰难维系的婚姻

 

  审判结果

  经过审讯,原告和被告于2008年相识,在××××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的感情尚可,在××年×月×日生下儿子梁某。现在这两个孩子都住在英德市××古道村××,由原告和他们的父母照料。

 

  另外,被告人于2016年8月因吸食毒品和贩卖毒品被拘捕,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现在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

  审判期间,被告坚决要求离婚,并承认自己有吸毒行为,并表示出狱后还会继续吸毒、贩毒,没有能力照顾小孩,所以不同意养育两个孩子,要求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如果他出狱后有能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被指控的共同债务约为200,000美元,由原告分担,但是由于他在监狱里不能提供证据,原告拒绝偿还这些债务。

 

  各方无夫妻共有财产和债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诉状.证据和庭审记录等材料在案件中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法庭陈述

  本所认定,原.被告相识后便确定恋爱关系,交往近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由于被告有吸毒嗜好,尤其是2016年8月因被告吸毒、贩毒,被法院判有期徒刑。庭审中被告也同意离婚,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原告提出离婚申请。

 

  就离异后子女的抚养和赡养问题,原被告所生孩子梁某2.梁某3现跟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开庭审理时被告不同意抚养孩子,并威胁出狱后仍将继续吸毒贩毒,无能力照顾孩子,原告愿意抚养两个孩子,但要求被告每月给每个孩子1500元的抚养费。如此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由原告抚养两个孩子本院予以支持。抚养费用应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由家长双方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决定,本院酌情确定,每人每月600元。

 

  在诉讼程序上,原告认为夫妻二人无共同债务,被告称债务约为20万元,但是被告认为,在监狱服刑期间不能提供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本院对被告提出的共同债务在本案中不予以处理,从监狱出来以后,被告可以另案起诉。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6条。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同意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1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的小孩梁某2.梁某3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由被告梁某1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梁某1于每月5日前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各600元,直至两个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该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支付。

  未服本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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