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习俗,女性收到的彩礼主要是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由女性家庭办理婚宴、购买嫁妆等,在彩礼转化为女性财产之前,不一定成为女性的个人财产。下面上海知名的婚姻律师为您介绍一个案件。
案件介绍
原告郎某迪是被告张某燕与郎某国结婚生子,张某燕与郎某国于2007年5月1日办理离婚手续,郎某迪在父母离婚后一直与母亲张某燕生活到结婚前。
2018年8月10日,郎某迪与男友王某鹏建立恋爱关系,并在王某鹏家举行订婚宴。王某鹏的家人通过中间人王某华给张某燕1.2万元的彩礼。郎某迪和王某鹏于2018年8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2019年1月9日生男孩,2019年4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张某燕与郎某迪同居期间,张某燕为郎某迪偿还网贷17500元,郎某迪结婚时,张某燕将郎某迪现金1万元,并为郎某迪购买一条金项链,一枚钻戒,一对情侣的手表和衣服。2020年3月,郎某迪小产,张某燕现金2000元。
郎某迪结婚后,由于生活需要,张某燕通过银行卡向郎某迪转账,共计67620元现金。
郎某迪说,他结婚后生了一个儿子,为了孩子在家没有工作,生活贫困。张某燕拖欠彩礼的行为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郎某迪结婚至起诉前,张某燕支付的款项已抵消嫁妆款,张某燕仍未支付12万元彩礼款。希望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燕归还彩礼12万元。
审理结果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的合同。
被告张某燕收取1.2万元,是王某鹏的父母根据农村婚姻习俗,通过介绍人支付女的新娘,根据当地习俗,女性收到新娘主要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由女性家庭办理婚宴、嫁妆等,新娘在转化为女性财产之前,不一定成为女性的个人财产。
张某离婚后,家里没有多少积蓄。张某与郎某迪同居期间,张某为郎某迪偿还了网上贷款,并在郎某迪结婚时随身携带现金,购买金项链、钻戒、情侣手表和衣服。郎某迪结婚后,他转账给郎某迪67620元现金。
张某燕收到郎某迪结婚时的彩礼,大部分用于郎某迪的生活。郎某迪主张上述款项是张某燕的赠与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至于郎某迪主张结婚彩礼由张某燕保管,郎某迪主张不予支持,因为他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此外,中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产。如果女方借婚姻索取男方财产,男方可以主张返还,但郎某迪作为女儿要求母亲返还,法律上没有证据。综上,郎某迪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上海知名的婚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