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梁和张平来自安康市,他们都30多岁。
2020年7月10日,梁妮称,张平知道她要去汉中,就请她顺路搭她的车,在途经城区时张平找理由留住她并开房。八月中旬,她在安康市中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宫外孕,她把医生的诊断结果告诉张平,并在张平的陪同下做了右侧输卵管切除手术。张平承认是由于自己的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并承诺,除了支付全部医疗费之外,还要给张平一定的补偿费用,但是张平没有兑现承诺。
2020年10月,她因自己的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与丈夫离婚,孩子随父亲生活。把张平告上法庭,要求张平支付营养、护理费用、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用共165092元,共355元的住院伙食补助和1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张说,2020年8月中旬,他陪梁妮到医院进行了体检,承担了费用。发生两性行为时,梁妮与丈夫并未离婚,未离婚期间未有可能发生两性关系而外孕,也不排除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或自身疾病而引起宫外孕。因此不同意梁妮的诉讼主张,而是要做DNA鉴定,如果鉴定与他DNA相符,愿意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梁妮和张平为同乡,2020年7月10日,两人同住酒店并发生性关系。在梁妮和丈夫结婚的这段时间里。
2020年8月,经安康市中医医院确诊,梁妮患有右侧输卵管妊娠,盆腔粘连,现已住院治疗。1月,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是:被鉴定人梁妮右侧输卵管缺失构成九级残疾,其他损伤不构成残疾,无后续治疗费用,误失9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天。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解释
法庭认定,梁妮在婚姻期间与丈夫以外的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有损于社会公序良俗、违背社会公德,也违反了法律所提倡的夫妻应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关规定。二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系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且宫外孕系男,女双方在发生性关系后发生的一项风险,客观存在,该风险客观存在,因此她们对各自的行为应自负责任。
尽管两人之间发生了不正当的性行为,梁妮已经怀孕,身体的确受到伤害,但是她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宫外孕是由与张平的不当性行为引起的,因此不能认定两人间不当性行为和梁妮宫外孕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梁妮宫外孕,张平并无主观过错。因此法庭对梁妮主张的判决,张平向她支付营养、护理、残疾赔偿、后期治疗费用共计165092元,伙食补助费355.00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
因本案法律事实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2021年10月28日,法院驳回原告梁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08.94元,也由原告梁妮负担。
法庭判决不应只是定分止争,更应对社会公民行为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以达到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的统一。在社会学的视角下,民事行为应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因此,我们应提高法律意识,引导人们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养成遵守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使公民的民事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上海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