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继承法专业律师事务所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因此,它构成了我国继承法中强制性份额制度的法律基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七条进一步规定:“遗嘱人未保留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在处理遗产时,应当为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其余部分可以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应当根据遗嘱生效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继承法中的强制份额制度有利于维护家庭制度的稳定和家庭功能的发挥,保护家庭中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家庭制度和伦理道德的制约,不同于特别股制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一个。
案例分析。
01。
案例介绍。
被继承人(受遗赠人)曹某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权利分为三等份,分别留给女儿的妻子徐、儿子项乙、已故儿子项丙(2001年6月22日去世);将个人存款分成三等份,一份给女儿,一份给儿子项B,一份给已故儿子项C的妻子徐,项C和徐的女儿,项C和前妻项E,徐占总份额的六分之一,项D和项E各占总份额的十二分之一。现曹于2011年5月去世,其女儿向甲方提出申请,其儿子向乙方提出申请,其儿媳徐向北京市海城公证处提出遗嘱继承和遗产公证申请。
02。
案例分析。
我国《继承法》第19条和《继承法意见》第37条构成了我国“必须保留制度”的核心内容。而强制份额制只有这两个条款作为法律依据,规定过于简单,使得工作人员在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有两个核心矛盾:一是保持正确主体的问题;其次是法律上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司法认定。下面,我们从这两个方面来了解一下继承法中的强制份额制度。
两个。
必须保留的权利主体范围。
所需份额是保证继承人基本生活需要的不可缺少的财产份额。对于未成年人,应当包括抚养费和教育费。对残疾人和老年人,应当包括生活费、抚养费和医疗费。至于强制份额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社会生活现状和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它可能大于或小于继承人的份额。有时候甚至整个遗产都可能被认为是强制性的,因为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是应该继承的。
三个。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司法认定。
缺乏劳动能力的司法认定。
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成年近亲属的赡养限额设定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除成年近亲属需要赡养外,赔偿权利人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所谓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伤或非工伤、疾病等原因,工作和生活能力受到不同程度影响的综合评价体系。劳动鉴定机构根据伤残评定标准,运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两级。
据此,成年近亲属(男:18-60岁;女:18-55岁)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为申领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依据。
收入来源没有司法认定。
对于无收入来源的认定,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标准,法官很难把握。因此,在一般司法实践中,虽然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有其他近亲属在经济上支持或赡养他,但只要他没有经济收入,就属于“无收入来源”的范畴。
《继承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应当根据遗嘱生效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针对上述案件,代位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曹死亡时未成年。他只有十一岁,在上学,没有工作能力,没有经济收入。他的母亲徐主要靠母亲徐养活,虽然有经济来源,但不属于。因此,代位继承人向鼎是一个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人,依法享有保留其份额的权利。
四个。
总结。
强制份额制是指被继承人依法必须留给继承人,不能自由处分的继承份额。是对被继承人行使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法律限制,也称义务和义务。这一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充分体现社会主义道德。
上海继承法专业律师事务所 但直接的法律渊源只有《继承法》第19条和《继承法意见》第37条,法律条文的缺位造成的立法空白使得司法实践中强制制度的实施依赖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