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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上海婚姻继承案律师

时间:2021-02-05 09:14 点击: 关键词:上海婚姻继承案例律师,上海继承案律师

  上海婚姻继承案例  第三,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上海婚姻继承案律师

  [关键词]婚姻财产分割协议;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

  [裁判摘要]夫妻间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就采用何种夫妻财产制而签订的一项契约,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尊重其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对事实物权人予以优先保护,不宜将房产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所有权的唯一依据。

  [资料]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2期(总第218期)

  莫君飞与李考兴的离婚纠纷。

  共同财产;离婚协议;【关键词】共同财产。

  [裁判摘要]婚姻当事人之间就离婚所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就可以使离婚协议生效。对财产的处理,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为前提,虽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但由于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未生效,已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2期(总第182期)

  李维祥诉李格梅继承权纠纷一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继承;继承;集体成员权利;消灭。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非特定的家庭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指公民死后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家庭承包的范围,除林地外,当农户家庭中有一个或几个成员死亡时,承包方仍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地仍由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时,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利为基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将其作为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来处理。

  [来源]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2期(总第158期)

  六、李雪花,范洋与范祖业,滕颖继承纠纷一案。

  特留份;遗嘱;无效;婚生子女;人工受精。

  [裁判摘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将他人的精子用于人工授精并使女方怀孕后,男方反悔的,应当征得女方同意。未经协商一致,男方死亡,随后生下子女,即使该子女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也应被视为婚内生育。男性不给子女在遗嘱中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这不符合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也就是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7期(总:117期)

  七、单洪远,刘春林,胡秀花,单良,单译贤等四人的法定继承纠纷。

  (二)举证责任;夫妻共同债务;对外债务。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旨在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通常仅适用于夫妻外部债务关系的处理。对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人民法院不能仅仅依据这一条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他人民法院根据这一条对夫妻对外债务纠纷所作的生效判决,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然有举证责任,证明这一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5期(总:115)

  八、向美琼等人对张凤霞遗嘱代理合同的执行一案。

  (二)遗嘱执行人;代理协议;执行遗嘱。

  [裁判摘要]遗嘱执行人自愿与继承人就遗嘱执行有关事项签订代理协议,并按协议收取遗嘱执行费,不属于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同一案件中的律师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情形,不属于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同一情形,应当认定代理协议有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期(总:87期)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上海婚姻继承案律师

  九、杨清坚诉周宝妹、周文皮返还聘金一案。

  关键字:结婚登记;风俗习惯;同居关系。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结婚的,另一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登记,发给结婚证书。领取结婚证书,即建立夫妻关系,”可见,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才可以结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照非法同居处理。”所以,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是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仪式“结婚”,然后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构成同居关系,该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予撤销。

  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收入和取得的财产,均按普通共有财产处理。在同居之前,一方自愿给予另一方的财产,可以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77期)2002年第3期(总:)

  十、人工授精中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关键字:夫妻关系;人工授精;法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子女应当随父或随母共同生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由此可以看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人工授精获得的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1期(总:49期)

  十一、刘玉坤与郑宪秋离婚纠纷一案

  (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支出;个人财产。

  [裁判摘要]夫妻感情破裂并分居一年以上,经多次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参加残疾人运动会而获得的奖牌,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他们得到的奖金,已经用来做义肢、治疗疾病等,属于家庭的共同开支。所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配偶一方要求对奖牌和奖金进行平均分配,没有法律依据。

  [来源]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2期(总:42期)

  第十二条王健华等五人与王汝范继承纠纷

  关键字:继承;滥用;丧失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因此,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无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都可以认定其丧失继承权。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则可根据虐待发生的时间、手段、后果以及对社会的影响来判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年第2期(总:34期)

  第十三条谢东辉,郑兆本诉陈世军等继承纠纷。

  主题词:事实婚姻;共有财产;遗产继承。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上海婚姻继承案律师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如居时双方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同居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婚姻继承案例 我们的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始于被继承人的死亡。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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