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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方面律师解答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六种情况

时间:2022-04-06 11:58 点击: 关键词:上海离婚方面律师,离婚财产分割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六种情况。下面上海离婚方面律师为您解答。

 

  情况一:一方赠与另一方财产,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财产,即使结婚多年,只要财产不转让,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财产仍属于赠与人,不分割。

 

  情况二: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如何分割离婚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以投资者子女名义登记的,可以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给子女一方的赠与,房地产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父母婚后出资买房的,以子女名义登记产权的,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无关。离婚时,作为夫妻的个人财产,不得分割。

 

  情况三:父母双方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地产以一方子女名义登记的,除另有约定外,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

 

  父母婚后购买的房屋,无论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出资份额分割。

                                                 上海离婚方面律师解答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六种情况

 

  情况四:一方婚前买房,如何分割离婚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地产以首付款支付方名义登记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人,未偿贷款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产权登记人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偿还贷款,也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情况五:以父母名义买房,如何分割离婚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父母一方的名义购买房屋,产权以父母一方的名义登记。离婚时,对方主张按共同财产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房时的投资可以作为债权。

 

  此时,双方以父母名义以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以父母名义登记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根据出资情况纳入债权要求。

 

  情况六:按揭贷款买房,房产如何分割

  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属于特殊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共同收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只能认定房屋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实际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平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双方应当协议处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只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存在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得判决房屋所有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使用。但应区别对待两种情况:一是夫妻一方婚前已支付房款,因此房屋必须是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二是婚后,房屋抵押贷款的偿还由双方共同支付,抵押金额应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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