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少有人认为,由于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加上配偶的名字,一半的房子应该属于自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上海离婚律师带你看案例。
夫妻:房产计算争夺子女抚养权
乔女士,王先生被介绍认识,结婚并生下了女儿小王。王先生婚前在杭州买了三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把妻子的名字加到了三套房的房子里。
但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由于性格脾气不同,沟通不足,逐渐因家庭事务发生冲突。2020年,乔女士来到法院起诉离婚。
乔女士说,她的丈夫多年来没有出去工作,一直在啃老生活,家庭的大部分日常开支和开支都是由她支付的。与此同时,她觉得她的丈夫不知道如何与她沟通,也不关心她,并长期互相抱怨。
但在王看来,夫妻生活是这样的:他一直有稳定的租金收入,但他的妻子经常换工作,两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妻子总是提出离婚,收拾东西回家,家庭事务由妻子决定,从不与他协商。他的女儿一直在照顾、抚养费和家庭费用。
两人对离婚事件没有异议,但在财产分割方面,女儿的监护权有自己的想法。
乔女士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处理一半。按照照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原则,她应该依法给予更多的分数,即她应该得到60%的分数。与此同时,她要求命令女儿由她抚养。
王先生说,买房时,他和妻子不认识。在申请房产证时,由于政策原因,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登记,所以他不得不以双方的名义登记。因此,他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他的女儿一直和他住在一起,所以她认为法院判决他的女儿监护权更有利于他的孩子的成长。
法院:婚后房本上加名,并不意味着一切都是半分
2020年下半年,案件开庭审理。
西湖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三处财产现已登记为双方共有,应依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具体分割时,应考虑三处房屋的合同签订、购房款支付、税费支付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对三处房产来源的贡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
一审产分割部分一审判决如下: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王先生可分得约75%。
后来,乔女士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乔女士上诉时认为,即使一方全额投资买房,婚后加名,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礼物。由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如果双方同意共同份额的情况下,应该分割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这三处房产在婚后登记为共同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是共同的,也没有证据证明王先生给了乔女士一半的房子。一审法院裁定,充分考虑双方对涉案三处房产的贡献,考虑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仍属于合理范畴,二审法院维持。
我国法律规定,在确定子女监护权时,应当尊重8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本案中的女孩小王已年满8岁,法官决定在一审判决前询问孩子的意愿。为了不耽误小王的课业,法官会在晚上见面。
那天晚上,王先生准时把女儿带到法庭上,法官让王先生先回避,然后开始询问。
法官从问小王有没有吃饭开始,谈到了参观法院大楼的感受,然后谈到了小王的兴趣爱好。之后,法官把话题介绍给了小王和父母。
法官有多年审理家庭纠纷的工作经验,了解父母离婚对孩子的影响。后来,他解释说:有些打击可能会给孩子带来一生的阴影,突然告诉她这么重要的事情,她可能不能接受一段时间,所以我们想慢慢地说,以一种更容易接受的方式告诉她,让她明白无论父母是否生活在一起,她总是手中的孩子。
那天,法官先问小王:你父母有些矛盾,想请法院帮他们解决,你觉得他们之间有什么问题?
小王说,妈妈脾气有点急,爸爸脾气很好,以前吵架过一段时间,现在她也知道爸爸妈妈想分开。
听了这话,法官对王说:你的父母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暂时分开生活一段时间。一方主要负责照顾你的学习和生活。他们都非常爱你,想和你一起生活,所以请帮助他们做决定。我想听听你的想法;你知道,无论你如何选择,你的父母永远是你的父母,永远是你最爱的人。
小王告诉法官:爸爸会带我出去玩,报名参加培训班。爸爸还会问我是否想参加培训班,我想报告。我妈妈很忙,没有我父亲照顾我,我仍然习惯和我父亲在一起。
最后,法官问小王:你还想和父母说话吗?
小王说:我觉得我妈妈有点不耐烦。我希望我妈妈不要太着急,将来会更快乐。我也希望我父亲每天都快乐一点。
法官一边听,一边认真记录了小王的想法,在询问结束前说:将来,你应该帮助父母做家务,你也可以做更多的联系工作,帮助他们互相联系和沟通。
后来,法官结合询问,一审判决女儿由王先生抚养,乔女士每月承担生活费。二审还驳回了乔女士对该判决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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