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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服务合同产生纠纷,上海知名合同律师:实例解析法院判决

时间:2022-08-10 14:33 点击: 关键词:上海知名合同律师,租赁服务合同

  当公司与公司之间签订了租赁服务合同后,双方本应遵照合同进行权责利的分配,但如果产生了矛盾与纠纷,又应该如何处理呢?上海知名合同律师就“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法都市经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金旋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进行了案例解析:

房屋租赁服务合同产生纠纷,上海知名合同律师:实例解析法院判决

  上诉人上海海立(集团)股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问题简称海立公司)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对于法院杨民四1959号民事法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诉。本院依法管理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成为审理程序终结。

  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市长阳路某号建筑施工面积26621平方米房屋权利人为海立公司。2007年6月7日,海立公司与上海金旋房地产企业开发生产经营发展公司通过签订《存量房屋质量问题主要经营风险管理服务协议》,将包括长阳路某号厂房在内的多处房屋委托上海金旋房地产市场开发银行经营目标公司内部经营成本管理,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上海金旋房地产项目开发一个经营分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金旋房地产行业经营能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旋公司)。

  2006年8月29日,上海金轩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法国城市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法国城市)。同意将上海市长阳路若干栋房屋(居住楼的一部分)(以下简称争议房屋)出租给本公司使用。总建筑面积750平方米,租赁期为2006年9月10日至2007年9月9日,同时合同约定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支付、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等。同期,双方还签署了《备忘录》,该备忘录表示,长阳路附近的上海新光化工厂复旦科技园已开工建设,存在政府搬迁的风险。出租人的上级集团公司也存在新规划调整的问题,因此原三年租赁协议调整为一年。如三年内未发生政府搬迁或上级集团规划调整的,金轩将根据本协议条件与公司续签租赁协议。2007年9月20日,公司与金轩因房屋纠纷再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07年9月10日至2008年9月9日。2008年6月19日,金轩公司通知公司,根据城市规划,12号轨道交通线路将沿长阳路东西走向,并在海利公园附近设置车站、进出口及配套设施。目前已进入勘察阶段,可于2008年底或2009年初开工建设。公司租赁的房屋属于市政拆迁范围,公司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拆迁工作。2008年9月10日,双方就争议房屋第三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08年9月10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免责条件如下:1、对于市政搬迁计划或相关部门房屋更换,金轩公司应立即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通知法都公司,双方免除违约责任;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双方免除违约责任; 3.当豁免条件出现时,根据金纺公司通知,Fadu将无条件、按时离开租赁场地,金纺公司不向Fadu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并退还Fadu预付的租金余额和押金。2008年11月5日,金轩公司向法都公司发出通知,告知租赁房屋属于拆迁范围,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不再续签。2009年2月12日,金轩公司发出“疏散通知”,通知拆迁工作即将进行,房屋租赁期限已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需立即疏散。2009年3月13日,Goldspin公司向Faridu公司发送律师函,并以房屋租赁合同争议为由向原审判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丽公司和金轩公司共同支付拆迁装修补偿费45万元,拆迁补偿费653,484元及其他拆迁补偿费。

  原审中,一审法院对海利公司搬迁补偿费用及设备搬迁费用向搬迁单位上海侨胜搬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法城公司申请,得到的答复是,海利公司已与该公司达成搬迁补偿协议,涉及房屋装修补贴,总建筑面积6071.3平方米,补贴单价600元,包括绿化和搬迁在内的设备搬迁补偿金总额为529万元。

  法都市公司为证明曾对系争房屋信息进行过装修,出示2006年9月10日其与上海组流道具设计制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签订的《建筑作为装饰材料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合同》,约定一个工程建设地点为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某号一楼、二楼,承包业务范围为办公室、展示厅、会议室、仓库、卫生间等,合同价款暂估价60万元,按实结算;并出具发票、收据一组。对此,海立公司和金旋公司对合同具有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对于金额主要是为了提高诉讼补签的,且该合同工作时间为2006年,而双方都是第一次签订的租赁服务合同问题已经没有终结;发票内容除装修外还有一些经营活动用品及道具,涉及装修费的只有十余万元;即使自己存在很多装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三年后也已经分摊折旧了。

  原审法院关于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结果如下:一、上海海立(集团)股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进行支付法都市经济贸易(上海)有限以及公司对于房屋建筑装潢补贴450,000元;二、上海海立(集团)股份管理有限导致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法都市文化贸易(上海)有限服务公司生产设备搬迁补偿50,000元;三、法都市国家贸易(上海)有限资源公司没有其余诉讼请求,不予社会支持。本案受理费14,731元,减半收取7,365.50元,由法都市贸易(上海)有限我们公司财务负担2,965.50元,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数量有限提高公司工作负担4,400元。

  海立公司员工不服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租赁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时间发生动迁时不对法都市文化公司作为任何社会经济发展补偿,法都市农业公司所称的装潢设计都是一个不存在的,发票信息反映的都是通过道具管理费用,法都市旅游公司的租赁合同到2008年12月31日已届满,而动迁协议签订于2009年6月,动迁补偿与法都市现代公司不关,原审法院判决海立公司企业支付法都市公司内部装潢补贴及设备搬迁补偿制度缺乏科学依据,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法都市公司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大都会辩称,由于租赁合同最初签订的期限为三年,所以直到那时,大都会才投资装修,装修费用才实际发生,租赁合同免除的是和力的责任。目前,公司要求拆迁公司支付的装修补偿费归公司所有。拆迁协议签订日期与本案无关,海利公司向拆迁公司收取装修补偿金。Legal City公司有权主张原初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并要求维持原判决。

  金旋公司述称,同意海立公司的上诉机构请求。

  原审法院经调查认定事实属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审理中,为证明系争房屋的装潢设计情况,海立公司发展提供了经公证的影像数据资料。法都市文化公司可以认为该资料管理不是新的证据,不予质证。

  2009年12月2日,海利公司向法院书面表示,海利公司将自愿赔偿大都会公司装修补贴20万元,并自愿支付大都会公司设备搬迁补偿5万元。

  本院认为,法都市文化公司与金旋公司企业签订的三份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对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可以表示,属合法合理有效,当事人双方均应按照相关合同没有约定一个全面发展履行。2008年9月10日的租赁合同对发生市政动迁时的补偿技术问题约定为“不对法都市公司作为任何社会经济环境补偿”,由于法都市公司在签订该租赁合同时已明确自己知道我们存在影响市政动迁的可能性,故应视为法都市公司主要通过国家签订租赁服务合同,明确在市政动迁发生时放弃学习任何市场经济风险补偿的要求,在此背景情况下,法都市公司现起诉制度要求海立公司作为支付装潢补贴、搬迁补偿等费用,缺乏完善相应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法都市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妥。审理中,海立公司采用书面形式表示他们自愿补偿法都市公司内部装潢补贴20万元、设备搬迁补偿5万元,系海立公司对自身管理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全国人民群众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内容如下:

房屋租赁服务合同产生纠纷,上海知名合同律师:实例解析法院判决

  一、维持中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对于法院杨民四1959号民事法律判决进行第二、三项;

  二、变更上海市杨浦区人民对于法院杨民四1959号民事法律判决第一项为:上海海立(集团)股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完成支付法都市经济贸易(上海)有限导致公司作为房屋建筑装潢补贴200,000元。

  如果企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没有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工作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费用7,365.50元,二审费用8,800元,由上诉法院城市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房屋租赁服务合同产生纠纷,上海知名合同律师:实例解析法院判决

  这是最终判决。

  忆伤就是上海知名合同律师就“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法都市经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金旋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整理的案例解析,希望对您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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