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拟审合同纠纷律师 夫妻离婚后,个人关系已经解除,但财产关系可能无法“分离”,从而形成“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我们对离婚后法院分割财产的判决观点进行了重点研究。
第一,什么都可以分。
离婚后,双方继续争夺的财产和离婚时一样多种多样。
1.房地产:包括房地产、车位、土地使用权。这些属性很有价值,也很容易查询。他们在离婚时属于“兵家必争之地”,也是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争夺焦点。
2.价值巨大的动产:包括车辆、现金、资金、股票、股权、古玩字画、珠宝、五金、机械设备等。这些财产,尤其是金融资产,很容易隐藏在离婚中,往往是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导火索”。
(股权价值360万,即使离婚)
3.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奖金、房租、知识产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村集体分红、金融性质的人寿保险、军队转让费、征地补偿、青苗补偿等。
(婚姻期间各种单位福利由前配偶分享!)
4.日常生活用品:一些“因小失大”的当事人不愿意放弃任何可分割的财产。我们还看到判决书正文中对电视机、冰箱、电饭煲、空调、被子等财产的划分。
(连被子的品牌法院都表示过)
5.其他多元化物业,包括茅台、珠宝、古玩收藏、字画作品等。
(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多给女方一瓶茅台)
二、不同财产在案件数量中的比例。
在404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各种财产类型的比例如下:
1.房地产分割260例,占64.3%;
2.存款、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被分割,占35例,占8.7%;
3.车辆分割,30例,占7.4%;
4.公司股权分置13例,占3.3%;
5.其他(如支付赔偿金、债务、住房公积金等。),66例,占16.3%。
住房作为近20年来升值最快的家庭资产,不仅是离婚期间竞争的焦点,也是前夫和前妻离婚后再次拆房的重点对象。
存款、车辆、股份等以下资产是家庭中最常见的资产类型,也是离婚后双方争夺的共同财产类型。
三、财产分割法院的判决。
法院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判决观点非常明确:
1、有协议的(包括结婚、离婚、离婚),按照约定分割;
2.没有约定的,判决规则与离婚、财产分割的判决规则基本一致,一般均分,一方过错可以少给分。
下面重点分析一下法院对房屋、金融资产、车辆、股权分割等占据离婚后财产纠纷前四位的判决意见。
四、房屋分割法院的判决。
离婚后涉及财产分割的260起财产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离婚涉及的房屋如何处理的案件154起,占全部房屋案件的59%;第二,106例,占41%,离婚时没有对房屋分割做出任何约定。
离婚时有协议。
在离婚协议已约定如何处理诉讼所涉财产的154起案件中,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如下:
1.被告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94起案件,占61.0%;
2.被告取得房屋,未按约定支付房屋补偿费,8例,占5.2%;
3.离婚时约定房屋为双方共有,但离婚后一方不能实际使用,权利架空,要求重新分割案件,4起,占2.6%;
4.离婚时约定房屋为双方共有,但离婚后因一方个人债务被一方变卖或拍卖,追回一案,占7.8%;
5.其他病例36例,占23.4%。
法院判决:
近90%(89%)的判决会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支持原告的主张。
只有11%的案件得不到支持,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过户有障碍,二是产权不清。
对房屋产权转让案件裁判配合的几点看法?
离婚时(主要是协议离婚时),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特殊情况。
并不意味着离婚时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就可以直接取得产权。另一方不配合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需在离婚后提起财产纠纷诉讼,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文件后,房屋登记机构方可配合办理转移手续。
我们发现,大多数需要转移所有权的案件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占所有这类案件的89%。
但遗憾的是,也有部分房屋,即使通过法律诉讼,也不能保证房屋会过户到原告名下。有三种法律障碍:
障碍之一:房屋有抵押权,抵押贷款未还清,抵押银行不同意转让。
清远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粤18钟敏598号一案中,银行作为债权人被法院追加为第三人,在贷款清偿前银行明确拒绝办理转账手续,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转账请求。
法院的推理部分:“但是,由于原被告共同向XX银行购买了抵押贷款,抵押款尚未还清,现债权人XX分行已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协议》中关于抵押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协议。本意见合法合理,应予采纳。但未经债权人同意,原被告私自分割未了结的抵押财产,损害了XX分行的利益。法院不承认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处置达成的协议。原告要求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告应在付清所涉房屋抵押款后提出索赔。”
离婚后涉及房屋分割的案件,当实际所有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法院将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主要是因为离婚协议是内部协议,对善意第三人没有效力。本案涉及的房屋在贷款时已经抵押,银行有优先受偿权。在贷款结清前转让抵押财产会损害银行的合法权益。
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粤0606民初13593号一案中,我们也发现当事人有了新的解决办法:到抵押银行办理“抵押更名”手续。第三人交通银行顺德支行表示,原被告和被告均可申请抵押转让,债务转移给业主后,房屋可以转让。具体流程如下:
1.将申请材料提交银行审核;
2.符合要求的,提供存款(高于贷款余额);
3.法院确认涉案财产属于申请人的生效判决。
这个案例说明,银行并没有我们之前想象的那么死板,在目前高离婚率的情况下,银行也在积极寻求解决按揭房的过户问题。而且,一旦银行全面实施这一措施,势必会对提供止赎“过桥”的担保公司的业务产生影响。
障碍二:房子被查封,不能转让。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审理的广东0104民初15267号一案,因涉案房屋在另一案中被查封,设定抵押,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过户请求。
部分法院理由:本案涉及的邓在XX路701号房拥有的产权份额,已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查封,限制产权转让,设定抵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根据第二项规定,司法机关裁定查封的房地产不能依法转移,即不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过户登记手续。对于上述被查封的邓占有的一半产权,李将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本案暂不调解。基于上述情况,暂无法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本案不处理李对该部分的主张。李的一半产权属于他。
上海拟审合同纠纷律师 障碍三:房屋被拍卖或出售,不能按约定客观上转移给原告。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粤民初2072第8396号案件中,原被告同意离婚时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在离婚一年后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在原告取得房屋产权之前,被告介入诉讼,导致房屋被拍卖还债,原告无法按照约定客观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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