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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律师: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

时间:2022-10-03 17:18 点击: 关键词:上海合同律师,合同纠纷

  死者熊先生因公出差发生车祸,住院期间代为立遗嘱,遗嘱中指定张先生为遗嘱执行人,但未提及其报酬。相关的案件内容,和上海合同律师一起继续阅读!

上海合同律师: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

  熊先生去世后,张先生与妻子及子女就薪酬等事宜签署了协议。 随后,熊先生的妻子和子女要求宣布该协议无效,理由是张律师违反《律师法》第34条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代理。法院认为张律师没有担任双方的代理人,合同也没有无效的情况,因此熊先生的妻儿与张律师签订了有效的协议。

  【裁判摘要】

  遗嘱执行一个人在遗嘱人没有学生明确其执行遗嘱所得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就执行遗嘱内容相关工作事项自愿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并按照不同协议约定收取遗嘱执行费,不属于《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对于当事人代理的情形,应认定代理关系协议能够有效。

上海合同律师: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

  【法院认为】

  据 XX 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作为遗产执行人的张凤霞与部分遗产继承人就遗产执行事项达成的代理协议是否有效?

  《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都没有明确规定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和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民事主体就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作为熊义武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张凤霞,在熊义武没有明确表示执行遗嘱应当得到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熊希浩、熊希平等就执行遗嘱的有关事项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收取执行费的情况下,法律第三十四条不禁止同一案件双方的律师代理。一审判决认定,根据《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无效。这是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熊浩等人与张凤霞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是否有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审查。虽然熊浩等人主张与张凤霞签订代理协议,受到张凤霞的误导,但他们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协议是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或者该协议是法律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因此,他们要求撤销或宣告两份代理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医院已收到《关于X琼、熊X浩、熊X平、张XXIA、张X XXU、张XLu、冯X Yi就代理试用合同争议的请示报告》。 经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和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民事主体处分其私权的行为就不应受到限制。张凤霞作为熊义乌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与继承人熊X浩、熊X平就遗嘱执行有关事宜达成协议,但未明确遗嘱执行人的报酬事项。按照协议收取遗嘱执行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代理的情形,以及协议是否有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只要本协议的签署是基于双方自愿的,本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图,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规定,即视为有效。熊X浩、熊X平等人以张凤霞利用困难使其违背真实意思签署协议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协议的,除非有明确的主张和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变更或撤销协议。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最高发展人民对于法院民一庭《对XX省高级管理人民通过法院进行关于向X琼、熊X浩、熊X萍与张凤霞、张X旭、张X录、冯X义执行遗嘱代理服务合同关系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中,经研究分析认为,被继承中国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制度执行这些人在遗嘱人未明确其报酬的情况下,可以与继承人之间签订合作协议,并按约定时间收取一定报酬。具体设计理由主要如下:第一,从法理意义上说,民事责任主体具有处分学生自己解决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只要不就是违反会计法律禁止性规范规定,就不需要应当不断受到严重限制;相反,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我们必须有完善法律文化授权,方为实现有效。目前,《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对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基础地位、报酬地取得企业以及其他遗嘱执行成本费用的负担均未作出相应规定,学者们对此产生问题已经认识水平不一。但作为祖国大陆法系代表整个国家的日本和德国、瑞士均允许遗嘱执行人于遗嘱人未在遗嘱中明确政府给予遗嘱执行人报酬的情况下,请求报酬。其中《日本民法典》中将遗嘱执行人视为继承人的代理人。鉴于当前我国改革现行教育法律对遗嘱执行人的法律经济地位作用及其影响是否能够有权在被继承人未与遗嘱中确定其应得报酬的情况下,遗嘱执行人与继承人签订安全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收取遗嘱执行费的问题也是没有达到规定,那么,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就属于一种法律未加以严格禁止的范畴。本案中,熊X萍、熊X浩等作为熊毅武的继承人,为维护人员自身的合法用户权益,与被继承人熊毅武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张凤霞就与实际执行遗嘱有关的事项签订贸易协议,并约定向遗嘱执行人张凤霞支付风险报酬的行为,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他们双方都是当事人意思的人表示数据真实,协议的内容不违反环境法律、行政政策法规的强制性技术规定,即应认定其有效。第二,张凤霞接受熊毅武的指定,成为其遗嘱执行人后,在遗嘱中未明确其执行遗嘱应得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熊X萍、熊X浩等签订协议,约定条件包括物质报酬在内的有关遗嘱执行审计事项,不属于《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为双方交易当事人代理”的情况。关于遗嘱执行人是否为遗嘱人的代理人的问题,学术界开始一直以来存在很多争议,各国加强立法的情况也不尽相同。但依据《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把遗嘱执行人视为遗嘱人的代理人,将遗嘱执行人与继承人签订协议收取报酬的行为活动视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理论则是不正确的,因为,《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的前提是“在同一犯罪案件中”。第三,如果熊X萍、熊X浩等人以乘人之危为由,请求帮助人民智慧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变更该协议,一是教师要由当事人应该明确教学提出思想主张,二是要提供资金足以充分证明张凤霞的行为模式属于乘人之危的证据。否则,人民经过法院一般不得采用主动学习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或者工程变更控制协议。而从XX高院的报告中既没有当事人只有这样的请求,也没有专业相关经验证据。

上海合同律师: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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