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交易走进普通民众生活,而由于资源与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有些交易需要借助专业的中介机构完成,于是,居间合同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合同类型而广泛存在。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上海合同律师一起看看吧。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交易走进普通民众生活,而由于资源与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有些交易需要借助专业的中介机构完成,于是,居间合同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合同类型而广泛存在。
房产经纪合同即为存量房买卖、租赁等,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订立的居间合同。通常,在为存量房买卖所签订的居间合同中,存量房的买方与卖方均会作为委托人分别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现实中,居间合同除约定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委托人支付居间费用等主要合同条款外,还有委托人配合居间人完成房产过户手续义务的约定。
无可讳言的是,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确定的因素,比如,银行能否放贷及放贷时间何时确定、首付款能否按时支付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买卖合同双方产生纠纷,以至于变更、解除买卖合同。
若委托人通过居间人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但履行该买卖合同过程中,买卖双方经协商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导致房产交易无法完成的,居间人能否依据居间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负有配合居间人完成房产过户手续义务”的约定,以委托人解除合同、未配合其完成过户手续导致买卖交易未完成为由,要求委托人对居间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上述问题有两种观点:
一种社会意见可以认为,委托人擅自解除买卖双方合同未履行企业配合居间人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应承担公司违约风险责任。主要研究理由为:居间服务合同中关于委托人不配合居间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导致市场交易信息无法及时完成,需向居间人承担违约行为责任的约定,为居间合同中的有效管理条款,居间人与委托人应依约履行,在居间人完成一个居间义务教育促成委托人利益之间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后,委托人未经过居间人同意擅自解除买卖合同,客观上存在导致我国房产过户手续的不能完全履行,属于不配合居间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情形,应依据居间合同内容约定需要承担违约主体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委托人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主要原因是:
1.在中介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向中介人支付中介报酬,委托人对中介人的违约应当体现在支付中介费用上。2.解除合同是委托人的合法权利,未经中介人同意,中介人无权限制委托人的合同行为;
2.买卖合同解除后,房屋进行交易手续没有我们继续履行之基础,买卖双方发展之间存在没有自己完成交易的可行性。
这一事实的发生,与委托人单方面不配合经纪人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导致正常交易失败的情形不同,是买卖双方约定的,即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理,导致交易失败的结果。以上便是上海合同律师为您整理的对于中介合同处理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您有此类问题,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最大化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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