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况是清算组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已经资不抵债,应当终止强制清算,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转入破产程序。上海市公司律师讲但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不必转入破产程序:1、清算组制作债务清偿方案后经全体债权人确认;2、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3、人民法院依清算组的申请,对债务清偿方案予以认可。
第二种情况是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案例:北京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北京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
审理经过:2020年3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对北京能达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发现北京能达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法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终结北京能达公司的强制清算,并提起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强制清算转申请破产清算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2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除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外,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7条规定,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本案中,清算组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北京能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法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向本院提起破产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上海市公司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北京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清算组对北京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强制清算中的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且无法通过协定机制达成债务清偿方案的,应转入破产程序,进行破产清算。上海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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