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年7月22日,王耀荣加入诚正公司,为司机服务。各方签署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从2019年7月22日到2022年7月21日,为期三年。
七月十七日,王耀荣开车途中发生车祸,车辆损坏,修理费用7150.00元。
明年一月二十七日,公司出具书面的《辞职信》,载明“在王耀荣担任驾驶员期间违法驾驶,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王耀荣予以辞退。”
接到“开除通知书”后,王耀荣离开公司,对公司单方面解除劳资关系的理由不予认可。
王耀荣离职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庭:公司未通知工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当赔偿损失。
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向工会报告。如果雇主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时,雇主应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3月27日,公司在未将工会备案的情况下,直接向王耀荣出具了辞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王耀荣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按照王耀荣的工龄和工资标准,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总额为15533.08元(3883.27×2个月×2倍=15533.08元)。
请求撤消裁决:我司不设工会,无须通知,仲裁委员会乱裁,必须撤消。
本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理由如下:
1.仲裁委员会存在法律错误。
企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裁决不适用。如果雇主有工会组织,雇主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则不需要履行通知程序,前提是,雇主在此情况下不能成立工会组织。联盟并不是必须建立的组织。本案件与适用上述法律条款不符。
2.仲裁裁决的根据不符合事实。
在没有核实申请人是否成立工会的情况下,仲裁庭裁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犯程序,并据此作出裁决,不符合事实,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因王耀荣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团体组织,如果雇主还没有成立工会组织,显然将通知行为作为雇主的强制性义务缺乏法律适用依据,这是一种适用法律错误。
中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在收到仲裁裁决后三十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本仲裁庭所作之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用人单位作为雇主有权提出撤销请求,但是,应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在审理此案时,公司提交裁决认为仲裁裁决在没有查明雇主是否成立工会组织的情况下,以其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为理由,裁定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根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有鉴于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第一款“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起来的群众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如果雇主违反法律,工会有权要求雇主赔偿或赔偿损失,工会有权要求雇主改正。雇主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会。"工会组织对雇主单方解除合同行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其前提条件是工会具有真实.自愿.合法存在,如果雇主还没有组建工会组织,那么将通知行为作为雇主的强制性义务则显然缺乏法律适用依据,应归于法律错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赔偿标准的二倍支付给劳动者。"规定,雇主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该案的仲裁裁决没有确定合同解除理由等有关事实,没有对解除是不是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认定,裁决公司支付劳动赔偿同样缺乏法律适用依据,应归于法律错误。
综合来看,公司对仲裁裁决的适用缺乏事实根据,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成立,它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撤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劳人仲案[2021]15号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