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律师事务所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最高法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法研{2000}117号)
3、《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
4、《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
5、《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2015}16号)
6、《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
7、《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闽高法{2018}204号)
上海浦东律师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范围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们认为,设置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制度本身就是为了保障判决、裁定的顺利执行,生效的诉讼保全、先予执行裁定属于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将拒不执行此类裁定的犯罪行为纳入打击范围,符合立法精神和执行工作实际。
但对于为依法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等所作的裁定,则应根据相关规定,慎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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