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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一方对另一方给付款项的性质上海律师怎么判定

时间:2021-01-28 15:50 点击: 关键词:上海财产纠纷怎么处理,上海做经济纠纷案件的律

  上海市财产纠纷律师 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恋爱期间财产纠纷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该院审理的四起恋爱期间财产纠纷典型案件。

  婚事未成,彩礼应返还。

恋爱期间一方对另一方给付款项的性质上海律师怎么判定

  于某与燕某婚姻契约财产纠纷,于某与燕某通过网络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从2014年底到2016年初,于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机票预订等方式共向付燕某汇款148万元,其中,2015年5月14日的汇款金额高达100万元。在这段时间里,燕某归还了部分款项,共计57万余元。

  后来双方分手,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双方离婚,并将100万元转到燕某名下,要求返还给燕某90多万元。燕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双方一直没有谈过婚。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于某是否应返还给付燕某的100万元属于婚约财产,二是于某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法庭经审理认为,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所付款项的性质,应根据当时双方的具体关系、具体转款情况和惯例综合确定。如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性质的给付,则属于彩礼,即婚约财产的一种。如果一方当事人终止了恋爱关系,而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达到结婚目的,彩礼应当返还给对方,这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

  本案,法院综合考虑于某的经济状况、汇款的具体情况、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以及目前的婚俗等情况,认定该100万元为彩礼,最终支持于某的诉讼请求。

  在共同生活中一方购买房屋,不能以存在共同生活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崔某与李某因同居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分割纠纷,崔某与李某原系恋爱关系,同居时间为2014年11月至2018年8月,双方未生育子女。2016年3月,李某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先付首付款,再办理银行贷款,之后每月从自己的个人账户中偿还贷款。目前,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实际由李某居住。

  崔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房屋折价款,理由是在同居期间,他向李某转账共计18万余元,用于偿还房屋贷款。李某不同意,认为这所房子是以他个人名义购买的,是以他个人的名义出资的,崔某没有出资,也没有还贷款。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房屋是否属于李某和崔某的共有财产,应如何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分割?

  法庭审理后认为,除同居双方另有约定外,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收入和取得的财产,均属一般共有财产。在同居期间,一方以他或她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不能因存在同居关系而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该房屋所有权,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共同购买该房屋的合意,或者提供证据证明其出资购买该房屋。

  本案中,崔某与李某之间存在频繁的经济往来,而崔某所主张的18万多元的转账金额并未说明资金用途,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很难认定崔某转账系偿还涉案房屋贷款,因此,崔某无权主张涉案房屋所有权。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崔某的诉讼请求。如果崔某认为以转账的18万多元享有债权,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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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住购房的产权约定与实际出资不一致的,应当认定为有效约定。

  在王某和杜某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中,王某和杜某原是情侣。两人于2009年6月1日共同购买了该房屋,首付款出资比例为王某90.28%,杜某9.72%。两人于同一天签署了一份“共有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两人共有,两人各占50%。随后,两人以王某的名义开设了一个银行账户偿还了贷款。随后双方分手,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夫妻共同财产协议,按首期出资比例确认房产所有权。

  本案争议焦点为:同居期间共同购买房屋,在双方对产权比例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根据出资比例来确认房屋产权?

  法庭审理后认为,同居期间共同购买房屋,双方就购买房屋的事项、产权比例等达成协议的,如果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应当认定该协议有效。对房屋产权的约定与实际出资比例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房屋产权的归属。

  本案中,虽然买受人王某承担了首付款的主要支付义务,但双方并未就不能结婚时房屋的归属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涉案房屋应由双方按共同共有协议约定的份额共同享有,不应以出资多少确定房屋的产权归属。法院据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表示敬意的特殊数额,无约定应视为赠与。

  在王某与舒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王某与舒某于2018年6月底通过某网站结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其间经历过短暂的分手和复合,最终于2018年11月彻底分手。

  爱情关系中,王某对舒某进行了多次转账,金额不等,其中部分转账有“我爱你,老婆”“这是赠品”“我乐意给”等留言或备注。在发生矛盾和短暂的分手期间,双方在派出所达成协议,从2018年10月1日起,舒某每月月底用支付宝转账偿还王某1万元,连续10个月偿还,共计10万元。目前,王某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舒某偿还13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给舒某的钱是赠与还是借款?

  法庭经审理认为,恋爱期间,双方就给予对方财物是否属于赠与或者民间借贷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认定财物的性质。本案中,对舒某出具协议认可的10万元款项,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应由舒某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对备注了“这是赠予”“我愿意给”等内容的转账行为,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对没有明确约定,但有“520”“1314”等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舒某无需偿还。

  *裁判提示。

  婚姻关系中的财产纠纷案件具有一些普遍特征:双方对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处理缺乏书面约定,财产约定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情况普遍存在,约定变更后的意思表示更为常见。

  对这一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存在着一些原则性的考虑因素:恋爱期间,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原则上按约定处理;除非约定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恋爱和婚姻有本质区别;恋爱期间,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财产原则上应归各自所有;事后重新约定财产时,应综合考虑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特殊情况下,如双方同居期间发生财产混同,可推定为财产共同共有,如一方嗣后发生争议,则可根据共同共有制度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进行裁决。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恋爱期间购买房屋要慎重决定,对于购买目的、出资情况、产权归属等最好形成书面协议。父母以赠予名义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还应慎重安排,最好能在赠予目的是否基于子女结婚等方面做出明确约定,并在未结婚的后果方面提前做出相应约定。爱情中如果发生借贷,最好签订书面协议。

  

  上海市财产纠纷律师 以婚姻家事继承诉讼实务研究为重点,共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和理论研究的资讯动态,致力于推动家事诉讼程序的立法和完善,共同构建一个阳光下专业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业务研讨、正当、正常交流的和谐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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