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债务纠纷律师接到贷款圈的朋友提问:说有客户欠自己的钱,之前客户写过还款承诺书了,但是到期了又耍赖不还。
本来客户借钱的理由说是从事某某类生意的,结果发现客户借钱后的用途跟原本说的不一样,欺骗了我这个能算诈骗吗?
这次在派出所进行组织通过调解。如果没有对方写一个企业超过多少时间期限不还款,自愿坐牢的协议,能有效吗?
无论是否欺诈,贷款用途与贷款用途不一致,认定标准灵活。 正如我在前几届朋友中所说,我也在新版贷款法律素养手册中提到过这个问题。
即便对方写个条子,自愿承认自己是诈骗,要不要作为犯罪案件侦查,也是由公安机关行使职权的;拿着条子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话,这个程序基本不现实。
这位朋友告诉我,比起民事诉讼,他更想提起刑事诉讼。几年前,我以为别人要买的是刑事指控的法律文书写作服务。现在当然知道别人要买的是确信能把对方弄进去的结果(且不说检察院批准逮捕,至少要进入刑事拘留程序)。
还有一个就是展业的时候,很多人都问:你这能做「取保」吗?这个取保的内涵我当然懂。跟公检法疏通社会关系的业务,那么多同行企业愿意通过办理/愿意自己声称我们可以提高办理,我又何必去掺和。以上研究内容转载自上海债务纠纷律师朋友圈,欢迎大家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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