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56岁的叔叔拔光了前女友的菜
据《北京新闻》报道,5月31日,杭州56岁的叶叔叔因为前女友王阿姨没有归还电瓶车,愤怒地拔出了菜地里的菜。54岁的王阿姨随后报了警。据了解,两人于2013年相遇,叶叔叔在恋爱期间给王阿姨送了一辆电瓶车,价值3000元。分手后,叶叔叔不愿意要电瓶车,被拒绝了,然后把愤怒洒在菜地上。经警方调解,王还了购车款,两人的关系结束了。
在生活中,同居夫妇不仅需要面对心理、情绪等方面的波动,而且经常伴随着一系列的债务纠纷。例如,在上述新闻报道中,夫妻分手后收回礼物并不少见。此外,许多同居夫妇将涉及同居债务。那么,分手后如何处理同居期间的债务和经济纠纷呢?请在下面一起了解。
上海市债务律师说法
如何处理同居期间的债务?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以夫妻名义审理未婚登记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见》
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债务处理作出了以下具体规定:
1.同居期间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未治愈严重疾病,分割财产时,应给予适当照顾,或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3.在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
4.同居期间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5.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的遗产,并且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则可以根据援助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6.同居期间财产债务处理有上述特别规定的,可以适用上述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在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债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分割财产时,应当区分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和下列财产:
1.与同居双方的个人财产不同,同意同居期间归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和法定财产不能参与分割。
2.与子女财产不同,子女通过继承、受赠财产或其他属于子女个人的财产,不参与分割。
3.不同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父母、兄弟姐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了如何处理同居期间的债务。因为同居不属于夫妻关系,所以在处理债务时,自然不同于处理债务。其中,如果是共同生活的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双方自然解除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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