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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债务律师分析婚姻期间的债务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22-04-11 10:27 点击: 关键词:上海债务律师,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

  2009年,贾某和屠某在网上相识后自由恋爱。2014年5月20日,他们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屠某在家失业,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2019年2月,屠某怀疑贾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砸毁贾某物品,烧毁贾某衣裤。2019年4月,贾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来,屠某承认错误,经法院调解和解后撤诉。

 

  2020年1月,双方再次发生身体冲突,导致贾受伤。2020年5月,贾以双方关系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屠向法院提交5张借据​,确认婚姻期间债务50万元,主张由夫妻共同偿还。贾说他不知道贷款。

 

  法院审理后,经调解无效,裁定屠某与贾某离婚,但屠某的请求不予确认。

                                                  上海债务律师分析婚姻期间的债务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上海债务律师点评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贾不知道贷款事实的背景下,屠除了提供贷款凭证外,没有提交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证据,夫妻双方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共同生活中产生的实物财产,但产生了大量债务。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屠主张的债务数额与夫妻共同生活的消费水平不一致,不能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事后认定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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