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方的债务。上海债务律师分析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划分?
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不是对方是否在借据或借据上签字,而是一方的贷款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只要用于家庭生活,无论对方是否签字,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1
法院认为,借据上只有陈达的签名,没有李翠华的签名,贷款金额远高于日常生活的需要。虽然被告陈达在与李翠华的婚姻关系中购买了许多房地产,但它们都发生在向原告借款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第三条的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债务,债权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不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的共同意义。
案例2
榆林法院审理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李和王是夫妻。婚姻期间,李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谢借款7万元。双方同意月利率为4%,赵是担保人。李向谢写了一张借条。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和李某是夫妻,人是否应共同偿还贷款本息。
法院认为,当被告李借钱时,作为妻子,被告王没有在借据中签字盖章,贷款金额大,利率约定过高。被告李以个人名义借的钱明显超出了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因此,在现有证据下,本案的贷款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现主张被告李的妻子王偿还贷款本息,不依法支持。
法律依据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生效。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图的除外。上海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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