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条文内容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 [更多]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 条文内容 第八十九条 内容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 [更多]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条文内容 第八十八条 内容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 [更多]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条文内容 第八十七条 内容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 [更多]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 条文内容 第八十六条 内容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更多]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 条文内容 第八十五条 内容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 [更多]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条文内容 第八十四条 内容 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更多]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 条文内容 第八十三条 内容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 假释 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 [更多]
第八十二条 程序 条文内容 第八十二条 内容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释义阐明... [更多]
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 条文内容 第八十一条 内容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 [更多]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条文内容 第八十条 内容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释义阐明 第八十条 释义... [更多]
第七十九条 程序 条文内容 第七十九条 内容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 [更多]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 条文内容 第七十八条 内容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问,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更多]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条文内容 第七十七条 内容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 [更多]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察 条文内容 第七十六条 内容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