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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保障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十条意见(全文内容)

时间:2021-03-01 21:16 点击: 关键词:司法保障产权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司法保障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十条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把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提高到新水平,结合广西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的重大意义。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必然要求,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全区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审判职能,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充分发挥司法促发展、稳预期、保民生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决依法惩处侵害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犯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对企业和企业家进行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对定罪依据不足的要依法宣告无罪。依法惩治侵吞、瓜分、贱卖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坚持惩罚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的原则,打击针对企业家和严重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缴民营企业被侵占、挪用的财物,完善财产返还和退赔制度。依法制裁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加大对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为保护产权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纠正侵犯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三、夯实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制度。坚持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益,增强人民群众对财产财富的安全感。完善各类市场交易规则,深入研究、合理保护新型权利类型,科学界定产权保护边界,妥善调处权利冲突,切实实现产权司法保护的规范化、稳定化、长效化。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和基础前沿领域技术成果保护,加大对发明、专利等创新程度高的智力成果的保护力度,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法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司法保障,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增加农民收入,推动乡村振兴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严格实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妥善审理农村承包地、宅基地“三权分置”产生的土地权属流转纠纷案件,依法依规认定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效力,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合理利用。加强自然资源的产权保护,依法审理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规范自然资源交易流转制度。贯彻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要求,依法审理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等案件,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制度有效实施。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
 
  四、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认真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实施意见》,切实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企业家创新权益,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参照确定损害赔偿额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问题。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依法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调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快速反应机制,积极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专项行动,持续形成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根据企业需求,配合相关部门在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保障各类企业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依法保障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加强金融审判工作,妥善审理各类融资类金融纠纷案件,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依法妥善审理权益纠纷案件,保护企业合法投资利益。加强破产审判工作,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防止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信誉。
 
  五、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增强公正、善意、审慎、文明执行理念,依法慎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规范执行惩戒措施,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权利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对有证据证明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剔除,帮助其重返市场。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引起暂时经营困难而无法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方式,慎用拘留强制执行措施和信用惩戒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家创业及企业生产经营的损害和影响。加大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防止恶意滥用保全手段,妨害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六、完善企业诉求反映和权益维护机制。全面推进“两个一站式”建设,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拓宽多元解纷渠道,完善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加强与调解、仲裁、公证、行政复议的程序衔接,妥善化解劳动争议等涉企矛盾纠纷,促进稳定就业。健全立体化诉讼服务渠道,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和成果应用,实行网上立案、网上诉讼服务、网上开庭、网上辅助执行,探索推广网上司法确认模式,完善在线诉讼规则,促进“线下纠纷线上解决”,推动“线上模式”成为企业的优选项,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全面推进“分调裁审”机制改革,推行涉企业案件要素式审判模式,缩短审理周期。建立涉企业新类型案件研讨机制,进一步统一企业经营活动中易发、多发、新发纠纷的裁判标准,切实提高涉企业案件审判质量。联合工商联等部门探索建立涉企法律维权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七、推进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全面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精神,认真解决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畅通申请再审及申诉渠道,及时立案、规范审查,完善询问方式,充分听取再审申请人及申诉人的意见,充分尊重、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及申诉权,切实发挥申诉审查、审判监督在发现和甄别涉产权错案冤案中的积极作用。审慎把握司法政策,严守法定程序,对于涉企业家产权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要依法及时再审,尽快予以纠正。探索建立纠防结合工作机制,在做好产权错案冤案甄别和纠正工作的同时,要不断强化产权保护意识,规范审执行为,提升审判质效,从源头上预防冤假错案发生。公正高效审理涉及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案件,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造成企业家人身损害的,应当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侵犯企业家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行为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更严重后果的,依法决定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企业家的财产被非法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决定及时解除相应的强制措施;企业家的财产受到其他非法侵害的,依法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返还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确保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权益及时实现。
 
  八、提高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措施的针对性、实效性。全区各级法院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坦荡真诚同企业家交往,树立服务意识,多深入企业,多倾听企业家的意见建议,了解企业的司法需求,使司法保障措施更接地气,真正为企业排忧解难,依法支持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在司法活动中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坚决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发生,将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到实处,以公正司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政商交流沟通,涉及企业重大司法政策制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等机构的协调联动,共同搭建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律保障平台。要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发挥司法大数据作用,加强对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案件的分析研判,及时掌握、准确研判涉企业家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态势,深入研究、妥善解决涉企业家案件的审判执行疑难复杂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健全裁判规则,为企业家创新创业提供行为规范和指引。加强涉新兴行业企业家案件的数据研究,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搜集新兴行业所面对的各类疑难法律问题,积极听取企业家特别是从事互联网、新型金融、边贸物流等行业企业家的意见与建议,加强实务研究,及时回应新兴行业发展的现实需求。加大发布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工作力度,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确保法律适用统一。及时总结加强产权保护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完善相关司法政策积累实践素材。
 
  九、推动形成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持续强化以案释法等法治宣传工作,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结合案件审判和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发布等工作,及时总结宣传一批广西法院有效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尊重产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观念深入人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化与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及新型自媒体的合作,在栏目中突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主题和典型案例宣传,推动形成企业家健康成长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依法支持政府为营造良好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所进行的各项配套工作。依法支持各级政府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放管服改革”、改善监管方式、优化政府服务。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交流,建立常态化的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及时反馈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与营造良好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体制机制相关的信息,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政府治理机制完善。
 
  十、强化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的履职保障。涉产权案件涉及主体多、办理难度大,全区各级法院要在人财物保障方面给予倾斜,配齐配强人员力量,满足工作需要。要加强组织领导,法院内部要整合审判资源、强化协调配合,上下级法院之间要加强监督指导和信息报送,提高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案件审判工作质效。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提升法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来源:广西高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保障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十条意见(全文内容) http://www.htclawfirm.com/zhuanti/3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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