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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疗事故认定标准

时间:2021-01-07 10:31 点击: 关键词:上海医疗事故大律师,上海医疗事故纠纷鉴定

  上海医疗事故纠纷鉴定 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医疗纠纷也越来越多,医患矛盾越来越突出。但是普通人很难在医疗纠纷中占据优势。这时候就需要我们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以最近的一起纠纷为例,介绍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9月8日,5岁儿童朱某某因高烧在江苏省宜兴市人民医院儿科就诊时,护士误将医嘱“甘露醇”改为“甲硝唑”。当它被发现时,一整袋甲硝唑已经被放进了孩子的体内。此后孩子病情恶化,当天治疗无效死亡。

上海医疗事故认定标准

  一、医疗事故如何认定?

  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中,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医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主要因素如下: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在诊疗护理中有主观过错的;

  4.患者有人身伤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医疗纠纷中,护士违反操作规范,将甘露醇误服成甲硝唑,导致孩子死亡。医疗疏忽导致病人死亡。已经有相关因果关系,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目前,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必要对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医学会有专门的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上海医疗事故认定标准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经协商一致,可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属于何种程度的医疗事故。通过医疗事故鉴定解决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双方可以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重大医疗事故报告后,或者在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请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提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进行鉴定。

  (3)法院要求鉴定。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如果医疗机构、患者及其家属没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审判长认为有必要进行事故争议,那么法官本人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上海医疗事故认定标准

  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是否所有的医疗纠纷都可以视为医疗事故?答案是否定的。

  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损害赔偿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由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不涉及医疗事故纠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二、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的区别。

  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医疗事件。一般来说,医疗事故的发生,只有在受害人的损害情况达到一定的鉴定标准时,才能称为事故。如果不符合事故标准,但构成损害,那么只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没有医疗事故那么重。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在法律适用、医疗鉴定、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额等方面有很大不同。

  第一,在法律适用上。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法律法规。

  第二,在医学鉴定方面。

  医疗事故赔偿案件都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可能需要司法鉴定。

  第三,在损害赔偿方面。

  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最显著的区别是赔偿项目、赔偿系数和赔偿金额的不同。赔偿项目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医疗损害赔偿包括12项,后者在前一项基础上增加一项死亡赔偿。同时,在赔偿系数方面,要考虑责任程度、原发病、事故等级等因素,同时要考虑过失参与程度、责任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收入差异等因素。

  第四,责任。

  在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中,医生不仅要进行民事赔偿,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医疗损害的医生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什么是医疗损害(医疗侵权)?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错误,并因该错误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1)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并征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不履行前款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未履行诊疗义务的责任。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医疗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未能保护隐私。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为患者的隐私保密。任何人未经患者同意,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泄露其病历,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主要有三种:

  1、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必须有医疗过错,并且只需要因过错造成的医疗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生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医疗标准的;(二)隐瞒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的。”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患者无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但法院只要证明存在上述情形,就应当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不合格的医疗产品,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无论该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选择起诉侵权的,不需要继续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要患者有证据证明其已故亲属经医疗机构诊断治疗,因而遭受损害,只有通过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如果认定为医疗事故,如何追究责任?

  (一)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一次性结算,由医疗事故责任医疗机构支付。”

  发生医疗事故,赔偿义务的主体是医疗单位,即医院,而不是具体的医生。被害人不能以医院的医生为被告起诉,而应以医院为被告。在这种情况下,朱的家属只能追究护士所属医院的责任,不能要求护士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事故的级别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责任医务人员适用医疗事故刑法。
        上海医疗事故纠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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