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家辅助人出庭应使用何种程序,至今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医疗纠纷作为专业性极强的一类案件,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各地法院都结合自身情况进行了相关制度的探索。上海医疗纠纷律师为您讲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比如杭州中院于2013年出台的《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鉴定人出庭制度的操作细则》中,就明确规定了专家辅助人的审查以及出庭询问的规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也提到,在杭州中院出台的该操作细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在相关案件纠纷的处理中予以参考借鉴。
医法汇团队在平时的案件进行办理中,也积累了丰富一些工作经验,可将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程序设计问题可以分为以下两部分:首先,对于有关当事人来说,第一步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聘请专家助理出庭。经法院审查,法院同意出庭的,应当向专家助手送达出庭通知书。
第二,对于专家来说,接受委托后,专家需要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出具书面论证,写出自己的理由和意见,委托方会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书面论证。在听证过程中,专家支持人应当在法官对专业主体的法庭调查结束后撤出审判区域。
庭审结束后,委托方应将专家辅助人的书面论证意见和庭审中询问的鉴定人信息进行汇总,以书面委托的方式提交法院。第一,为了充分表达自己的专业意见,书面论证更有助于法官的有效理解。二是避免庭审记录遗漏,影响专家辅助人充分发挥专业作用。
众所周知,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是非常专业的,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而且涉及复杂的医疗问题,法官和病人往往都没有医学专业知识,所以目前医疗案件的审理几乎都需要经过司法鉴定程序,由司法专家为法官审查案件事实提供专业意见。
然而,当患者不同意专家意见时,往往无法提供专业意见或有效证据要求法院重新鉴定身份,实际上,大多数重新鉴定申请都被驳回。此时,专家辅助系统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
专家辅助人制度将案件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的专家引入法庭,帮助法官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为审判而上课”的现象。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弱化了司法鉴定意见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影响。同时,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建立和逐步应用,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的合理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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