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刘女士(31岁)5年前在县妇女保险医院进行了剖宫产+子宫肌瘤切除术+子宫背包缝合术。妊娠后,在县妇女保险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并建立了《母子健康手册》,其中《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记录了疤痕子宫;《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记录了产前第一次至第九次检查。
上午8点,刘女士因腹痛到县妇女保险医院,医院进行B超声和胎儿监测检查,妊娠35+周,胎儿心率150次/分;第二天下午2点,刘女士再次因腹痛到县妇女保险医院,发现宫缩弱,胎儿心脏监测,由于胎儿监测结果可疑,医院建议胎儿安全,刘女士提出家靠近医院,胎儿想要阴道分娩,想等待疼痛重点住院分娩。
同日晚上8:30,刘女士因腹痛加重1小时住院,入院诊断:1.腹痛检查:胎盘早剥?2.妊娠期分娩+4。经司法鉴定,刘女士子宫切除术后,构成7级残疾。刘女士认为,医院的诊断和治疗行为存在严重的过错,错过了正确的剖宫产时间,并安排周没有取得医生资格证书进行治疗,最终导致胎儿死宫,子宫切除术的严重后果。起诉要求县妇女保险医院赔偿总损失超过66万元。
法院审理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在刘女士的诊断和治疗过程中,由于询问刘女士疤痕子宫病历,因为他询问了刘女士疤痕子宫的过去历史,遗漏了子宫肌瘤切除术+子宫背包缝合术,这是剖宫产后再次怀孕阴道分娩的绝对禁忌症。因此,医患双方错误地认为患者可以进行阴道试产,错过了剖宫产的合适时机,医生没有履行诊断和治疗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刘女士的子宫完全切除和胎儿宫内死亡有主要参与因素。建议原因力为61%-90%。
一审法院认为,周在上级医生的指导下进行了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刘女士的第一个孩子在县妇女保险医院剖宫产,根据母子健康手册记录疤痕子宫,县妇女保险医院有义务查阅以前的病历,告知患者子宫肌瘤切除+子宫背包缝合怀孕后,不能进行阴道试产,但应进行剖宫产。然而,当患者提出家靠近医院,这个孩子想要阴道分娩,想等待痛苦的焦点来医院分娩的意见时,医院并没有反对,错误地认为患者可以进行阴道试产,错过了正确的剖宫产时间。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自行承担87%的责任,赔偿患者总损失61万元以上。医生拒绝接受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医疗事故律师分析
子宫破裂是指子宫体部或子宫下段在分娩或怀孕期间出现的破裂。这是一种严重的产科并发症。子宫破裂多见于子宫下段,约占80%。绝大多数患者有既往剖宫产或子宫手术史。非疤痕子宫破裂在临床实践中很少见。子宫破裂多发生在妊娠晚期或分娩过程中。此时,子宫极度膨胀。当子宫因某些因素变形而变弱时,既往手术过程中形成的疤痕组织最有可能破裂。
临床医生可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既往病史和影像学检查结果得出诊断结论。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应按照诊疗规范询问患者是否有既往病史,并按照规定撰写病历。患者初步诊断病历的书面内容应包括就诊时间、科目、主诉、现有病史、既往病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和治疗意见和医生治疗手册。刘女士应在医院前50年内说明子宫肌瘤的最后一次住院保存时间。同时间不少于30年。根据《子宫肌瘤医疗手册》。
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医生未能详细询问患者以前的病史,也未能通过检查患者以前的病历来判断是否属于剖宫产后再次妊娠阴道分娩的绝对禁忌症,以及是否需要进行影像学检查,以便进一步明确诊断。特别是当医院发现患者宫缩虚弱,胎儿监测结果可疑时,只建议安装胎儿。当患者提出阴道分娩意见时,医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也没有立即要求他住院并行剖宫产。相反,当天晚上8:30,当患者腹痛难以忍受时,他被安排入院进行手术,导致子宫破裂和胎儿宫内死亡的严重后果。法院认定他没有履行诊断和治疗的注意义务。如有过错,他被判承担87%的赔偿责任。
此外,本案还涉及实习生的接待。根据规定,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是指被有关医疗机构聘用的医学毕业生,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必须由临床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和指导,不得单独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医学毕业生毕业后第一年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疗证明文件和医疗文件。法院发现,周五年制临床医学本科毕业后,一直在县妇女保险医院工作,在上级医院培训三年。刘女士的相关检查材料和病情,周向妇产科主任报告并提交检查,其医疗行为在上级医生的指导下进行。因此,法院认定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上海医疗事故律师
上海医疗事故律师视角下医疗事故 | 上海医疗事故律师视角下医疗事故 |
上海医疗事故律师视角下医疗事故 | 上海医疗事故律师视角下的医疗事 |
上海医疗事故律师视角下的简易医 | 上海医疗事故律师解读医疗事故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