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彭某某系上海市人。1993年与李某结婚,后生有四个子女。2000年50多岁的某在一次聚会上偶然结识了年仅20周岁的姑娘林某,后二人来往密切,最后发展成了同居关系。2007年初,彭某某到西安开厂,生意十分红火。2007年5月,林某在西安产下一男婴,彭某某赶回老家,给小孩办满月酒,并为其取名彭某阳。2008年8月,彭某某还以彭某阳的名义在西安购买了一套价值15万余元的商品房,供其母子二人共同居住。为达到摆脱李某的目的,2008年彭某某以妻子李某无端猜忌,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李某对此无异议,法院在同年6月8日判决双方离婚。离婚后彭某某即带着林某与彭某阳到武汉共同生活2000年3月6日,彭某某心脏病突发而死,死时对其百万家产未留任何遗嘱,其原来子女对家产进行了分割。林某得知后十分气愤,认为彭某某能有今天,与自已这几年来对他的照顾分不开,遂与儿子彭某阳一起将彭某某子女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重新分割彭某某遗产。
那么,法院能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吗?
上海遗产律师解析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问题。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上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法》上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由于彭某某与林某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其同居期间所生子彭某阳为非婚生子女,由于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地位,因此彭某阳有权继承彭某某的财产。而林某与彭某某未办理婚姻登记,不是合法夫妻,自然没有法律上的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林某一直在彭某某身边照顾,其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索引:《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对生父母的遗产有同样的、平等的继承权,任何人不能侵犯他们的权利,更不能加以歧视。 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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