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和帮助犯的中止掌握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打扫干净再走,也就是说无论何时想脱离,必须完全消除自己的教唆作用和帮助作用。
例1、甲经过一周的不懈,终于教唆成功,乙同意第二天下午去盗窃丙家财物。第二天上午,甲反悔,给乙发了一条微信让其放弃,乙下午仍然去丙家盗窃成功。甲、乙均盗窃既遂,甲属于教唆犯。
例2、甲为乙的盗窃提供了一把钥匙,又后悔,向乙索要,乙暗自配了一把,然后将原来的钥匙还给甲,用配的钥匙盗窃成功。甲没有完全消除帮助作用,仍成立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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