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据了解,公安部早在2018年就启动了标准二的修订工作。上海刑事律师为您解答一下相关的问题。
笔者认为,近年来,法律、司法解释和刑事司法政策一直在不断变化。为了让标准II更前沿、更有时代感,也为了避免发布时隐含废除部分条款的尴尬,修订工作才会花这么长时间。笔者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和新旧条文对比,认为有几个新点值得谈一谈,如有错误请指正。
一、加大打击证券犯罪的力度
近几年,康美药业、康得新、北八道等财务造假、操纵证券市场重大案件频发。防范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打击证券类犯罪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总基调。最高检统计,全国检察机关2021年起诉证券类犯罪嫌疑人229人,是2018年的1、8倍,最高检、公安部、证监会联合开展打击证券违法专项执法行动,集中督办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19起重大案件。
《标准二》完善了欺诈发行证券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等的立案追诉情形,特别是结合财务造假类案件特点,增加了虚增、虚减资产、利润的规定,织密追责法网;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在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等的立案追诉标准中,增加造成投资者损失、诱导投资者交易等违法情节。
二、大部分相关罪名的立案追诉制度标准数额上提
旧标准 II 于2010年发布。2010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为40、15万亿元人民币,2021年为114、37万亿元人民币。近11年来,经济水平迅速提高,使得以数量为主要衡量标准的旧《标准 II 》不适应当前打击犯罪和刑事诉讼的司法现状。
为此,《标准二》对大部分收费标准的起诉金额进行了规定。如贷款诈骗案、保险诈骗案、证券诈骗案的起诉标准提高到5万元以上(不含单位犯罪) ; 非法放贷案由100万元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修改为200万元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高利贷案由非法所得10万元以上,修改为非法所得50万元以上等。
三、拒绝向监委提供企业会计信息资料可能面临刑罚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一个很少适用的罪名。随着监察法的实施,监察机关承担了侦查刑事犯罪的职能,因此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绝移交依法应当向监察机关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视为犯罪。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206号】在林肯、今敏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中,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属于行政犯罪,行为人是否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指导性案例的评注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限定在责任层面。
四、平等保护国有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企业现新举措
近几年,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呼声越来越高。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指出,我国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要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最高法发文要求在司法审判中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发展机会平等,切实维护好、实现好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上海刑事律师发现,此次,《标准二》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职务侵占案的立案追诉标准由六万以上调整为三万元以上,挪用资金案由原来的十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上标准调整为五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上标准。以此体现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不再搞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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