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研究的司法文献样本选自中国司法文献网、维克数据库、北京大学法宝和刑事审判文献。在中国司法文书网络、科威特数据库和北京大学法宝平台上搜索关键词“内幕交易、内幕信息犯罪、非法所得”,删除执行、减刑和假释裁决、指定管辖决定后,选择32份相关文书作为本研究的主要研究对象,时间跨度为2009-2021年。上海律师事务所来为您讲讲有关的一些情况。
从样本的统计结果来看,在利好信息披露前买入股票,披露后全部卖出的有24例,占总样本的75%;在利好信息披露前买入,披露后未卖出的有5例,占总样本的15、63%;被告利用利空消息卖出股票规避损失的案例有3起,占总样本的9、37%(详见图1)。
法庭在审理上述案件时,共有20宗案件,占样本总数的62、5% ,以实际收益法计算非法收入,另有5宗案件则以其余股票在指定基准日的账面收益计算非法收入,其中7宗案件的被告在内幕交易中没有赚取利润或避免亏损,法庭只判处象征性罚款,占样本总数的21、87% (见图二)。
本文通过对32起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中股票交易时间、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信息实现、持有剩余股票等内容的梳理,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的违法所得计算方法存在几个问题:
实际所得法是法院进行惯常设计采用的方法。从样本案例分析中可以发现,法院采用实际所得法计算的违法所得高达62、5% ,远远超过账面所得法15、63% 的比例。
实际收入法虽然可行性高,但根据刑法原理,犯罪人的责任取决于其行为的违法性,而违法性必须受到客观因果关系的制约,即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数额必须受到内幕信息的影响。
实践中有很多情况,你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买入股票,但在内幕信息披露一年或一年以上后卖出标的股票,然后立案,实际所得认定为违法所得。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产生一个问题——内幕信息是否足以影响一年的股价?如刑事审判参考案例756号小内幕交易案,被告人在股票复牌7个月后才全部清仓,法院仍按实际收入法计算违法所得。
如果有其他政治和经济因素导致基础股票价格持续上升,实际收入法的通过,是否不合理地增加了刑事罪犯内幕交易行为的违法性,夸大了其社会危害性,以致最后的处罚不当?如果行为人在内幕消息披露后经历了股价的上涨,但其选择在抛售后持有一段时间,遭遇暴跌,采取实际收益法,是否会导致对行为人的错误评估更多地来自市场因素而非内幕消息,从而使行为人因为一些意想不到的、幸运的因素而逃脱应有的制裁?
但根据对样本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在有利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只要被告卖出股票并获利(无论有利内幕信息是否兑现,无论是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还是之后卖出),法院基本都会采用实际收益法计算被告的违法所得。
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这意味着,即使内幕信息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尚未产生或者已经不存在,只要行为人卖出股票,就以卖出金额减去买入金额,扣除交易成本计算违法所得。这种不考虑内幕信息对股价影响的时效性计算方法,违背了内幕交易的本质。
上海律师事务所解读:“公安网安 | 内幕交易罪中的违法所得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