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职务侵占,案例解析,上海浦东律师,法律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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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上海浦东律师带您一起了解该职务侵占案例,希望对您在工作生活中有所帮助。
经典案例:某快餐业创办人蔡某某经济犯罪一案一审宣判,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认定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判处他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法庭查明,2018年9月和12月,蔡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下属虚构合同,将广州创业公司的500万元资金转给金培中心,其中460万元由其大妹夫李某某套现供蔡使用,或用来偿还李某某银行贷款利息等。
2019年2月,蔡某某将上海创业公司的350万元资金转给了他的弟弟蔡某控制的思远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套取了现金后,将其中的3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2019年11月,蔡某指使人伪造合同,将上海创业公司370万元转给思远公司,由蔡某控制使用。在2010年9月和12月,蔡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自己为公司垫付公关费用为由,指使总裁助理丁伟琴和公共事务总监赖伟丰等人先后伪造合同,先后将上海创业公司295万元的资金转移到自己的名下。
何谓职务侵占罪?
企业是法律上独立的“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即使公司的股东和管理人员也不能随意侵占公司的财产,职务侵占罪是为了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犯而设立的。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其具体侵害对象是其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称“动产”,不仅指已经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占有、管理的财产,还包括该单位有权占有但没有占有的财产,例如该单位所拥有的债权。
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也就是说,犯罪人妄图以经济手段取得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权。关于获得或行使这些权利的情况是否影响到罪行的构成。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地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本人的职务便利,包括利用职权和与职务有关的便利。“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职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条款和条件条是指不直接利用职务或职位上的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权利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职务或地位上的诱使他人使用物品。比如,单位领导利用职权调拨、处置单位财产,出纳利用经手、管理公款,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存物品自行处理、保管等。
(2)必有侵占行为,指以各种手段,如侵吞、盗窃、骗取,使本单位的财产私有化,包括以合法已拥有单位的财产为己有,进行侵占。用,收藏,即变持有为全部行动。不管是先持有后转让或先转让后转让或先转让后转让后又转让后又转让后又转让,只要实质上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职务之便作出此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本罪。
其产生、发展与公司的整体运作管理密切相关,只有加强公司内部的规范管理,采取各种措施约束和控制高管人员及员工的行为,并将管理延伸到各种经营活动中,才能从根本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罚金数额:6万元。
处罚标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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