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和一个女的发生了关系,现在他要 | 你好,我在一个APP上投资感觉被骗 |
我一个朋友被一群人围殴被捅了一 | 在上海遇到了一个网络诈骗兼职怎 |
我是前年被一个所谓的慈善发起人 | 我在网上玩,猜大小,单双,输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