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办案机关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适用,由该办案机关决定,即使在同样使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也应当重新或继续提供保证。公安机关将被取保候审人所涉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实际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依法责令被取保候审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司法实践中,各地办案机关办理取保候审保证手续的具体做法不尽相同,可能因时、因地、因案、因办案机关而异,甚至因具体承办人的办案风格而异。

(1)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被取保候审人使用保证金方式保证的,部分人民检察院会直接沿用公安机关办理的保证金手续,不另行办理;被取保候审人使用保证人方式保证的,部分人民检察院会优先考虑被取保候审人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保证人,但须另行办理保证人手续。
(2)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被取保候审人使用保证金方式保证的,部分人民法院直接沿用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保证金手续,不另行办理;被取保候审人使用保证人方式保证的,部分审判机关会优先考虑被取保候审人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保证人,但须另行办理保证人手续。
(3)一审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被取保候审人使用保证金方式保证的,部分二审人民人民法院会直接沿用一审人民法院办理的保证金手续,不另行办理;被取保候审人使用保证人方式保证的,部分二审人民法院会优先考虑被取保候审人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证人,但须另行办理保证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