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因为,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就劳动争议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三是对实体争议裁决不服。
这三种情形都是对劳动争议作出的实体处理(包括明示或默示的不予处理)。
而本案劳动争议在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时,该仲裁委只是告知原告不属本委员会处理,言外之意是其他仲裁委员会才是有权仲裁机关,对当事人的争议事项未作出实体处理,本案也就不符合起诉条件。此外,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请求事项均是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仲裁终局的事项,仲裁后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裁决书可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来看,先裁后审的“裁”是一种实体性处理,本案应驳回原告起诉,由原告首先向东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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