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孙大应否依法给付原告该笔款项。笔者认为在1998年1月18日的借据上“孙小担保人”五个字是原告自行书写,原告为提供出有效证据来证明栓放的口头协商过程,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孙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二、关于诉讼时效问题。首先原、被告间于1995年5月29日所签定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给原告出据的借据系合法有效合同,被告于1998年1月18日将本金偿还后就利息部分给原告出据的借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原告与被告孙大间形成的新的借贷关系,因该借据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可认定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原告主张多次向二被告主张过还款,但在举证期间未提交证据来予以证明,被告孙大主张在出据借据后原告从未向其主张过还款,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贷,原告可随时主张还款,被告应依法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