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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纠纷律师 工程质量纠纷诉讼要点

时间:2020-12-31 14:07 点击: 关键词:上海工程纠纷律师,上海工程纠纷咨询

       上海工程纠纷律师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施工单位起诉建设单位要求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一般会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出抗辩、反诉或另行起诉。本文站在施工单位的角度,从质量问题应否抗辩、反诉与另行起诉、一并起诉的权利基础、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是否影响到质量诉讼三个方面进行了梳理,以期对建设工程质量诉讼问题形成初步的认识。

  反抗者,反抗者,单独提出诉讼请求。

上海工程纠纷律师 工程质量纠纷诉讼要点

  建设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要工程款,建设单位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拒绝支付或减付工程款,属于抗辩、反诉,或者需要另行起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可以参考各地方法院的答复或指南。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8条: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或者虽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经实际使用,且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一般应当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2)工程尚未完成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的,发包人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可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诸如修理、返工或改建所需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通知其提出反诉或另行起诉。(3)业主要求承包商对由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人身损害进行赔偿时,应通知承包商提出反诉或单独提出诉讼。

  对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第十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六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十条均有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关于质量问题是抗辩、反诉还是另行起诉,需要结合工程实际(是竣工验收还是交付使用)、内容综合判断。

  另诉的请求权依据。

上海工程纠纷律师 工程质量纠纷诉讼要点

  由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有一份合同,在建设工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而又不能区分责任归属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是否能一并起诉,如果可以一并起诉,那么,建设单位是否能提起诉讼,这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既有单独诉讼案件,也有共同诉讼案件。从建设单位的角度看,同时起诉可以妥善解决质量纠纷的成因分析和法律规定,避免重复鉴定,减少诉讼程序的负累衔接困难。对同步起诉案件进行检索,进行个案重点分析。

上海工程纠纷律师 工程质量纠纷诉讼要点

  第一,合同之诉。

  温岭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与杭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地质勘查工程总公司、浙江省综合勘察研究院等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案件编号:(2013)第614号:浙台民终。

  案件概况:温岭市青年企业家协会是建设单位,建工集团是施工和土方开挖单位,浙江有色公司是勘察单位,工程物探勘察院是设计单位,综合勘察研究院是基坑开挖监测单位,上海建工监理公司是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诉建设单位要求清理基坑坍塌,二次围护,造成的停工损失和逾期付款利息共计1087万元。建筑施工单位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对事故原因进行了鉴定:勘查单位、基坑围护施工单位、土方开挖施工单位、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各有过失,均为事故发生的原因;设计单位设计不合理,均为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初审法院酌情决定,由设计单位(工程物探勘察院)、勘查单位(浙江有色公司)、土石方总包方(杭州建工公司)、开挖监测单位(综合勘察研究院)承担40%、15%、25%、10%的事故责任。后来设计单位、勘查单位均不服,上诉理由之一即是本案系合同之诉,且涉及多个合同关系,各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同,故应分案处理,一审将多个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属程序违法。

  上海工程纠纷律师
判决要点: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纠纷作为第三级案由,属于第四级案由;可见,将工程勘察、设计、设计、施工合同纠纷并案处理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具有法律依据。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虽然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多种合同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内容不尽相同,但它们彼此之间并非没有联系,本案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单位均有违约行为,它们各自的违约行为直接或间接地结合在一起,导致案涉基坑坍塌的损失。鉴于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基坑坍塌事故原因,避免重复鉴定,且不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因此,本案中,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纠纷合并审理,符合民事诉讼的经济和方便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并行不悖。

  乐山市昶星置业有限公司诉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地质工程勘测设计院、四川创想博世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鸿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福州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建通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文本编号(2019)川11民终662号

  案件概况:昶星公司为建设单位/业主,福州一建公司为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建通公司为基础施工方,核西勘公司为桩基检测单位,创想博世公司为地质勘查单位,鸿嘉监理公司为监理单位。由于某房地产项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诉施工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索赔金额为:(2015乐民初字第15号),鉴定结论为:施工单位影响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次要原因是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次要原因是设计单位,勘察单位一般原因。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60%的损失,监理公司承担10%的损失,桩基检测单位10%,设计单位5%,勘察单位5%,施工单位10%。其中诉讼争议的一个焦点就是建设单位能否在本案中同时主张权利的问题。

  判决要点: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案由,如果两者都是诉争的法律关系,则应根据诉争的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来确定并案由。因其主张由省地勘院、鸿嘉监理公司、创想博世公司承担建设工程合同损害的赔偿责任,故本案昶星公司与省地勘院、鸿嘉监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系合同纠纷。福州一建将桩基础分包给建通公司,由建通公司委托核西勘公司对桩基础进行检测。在与核西勘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昶星公司在审理中明确了其对核西勘公司产品责任纠纷的侵权之诉,本着公正、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考虑节约司法资源,本案以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并列案由有关责任方的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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