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郭某将自己的小轿车借出给杨某,杨某并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郭某见了情面,也没有对此进行审查,于是将自己的车借给杨某。
犯罪当日,杨某驾驶这辆货车,超速行驶,当时于某某正坐在杨某驾驶的小轿车里。因不懂路面情况,行车速度太快,杨某驾车撞到路边一棵树,引发了交通事故,导致了于某某死亡。
杨某负了交通警察部门的全部责任。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出借机动车时,应当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不把车辆交给未取得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车主郭某某的过错程度,郭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分析
平时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亲友借车的情况,那么借出后发生车祸,车主是否要赔偿?要害的是车主是否有过错。
民法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对此作出规定?由于租赁物、借车等情况,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条规定,借出车辆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一般由机动车使用人,即实际驾驶车辆的人负责。但若存在任何过错,则应负赔偿责任。
怎样判定有罪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第1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有缺陷,并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二)已知或应当知悉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者;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员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患疾病而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等疾病而不能驾驶机动车;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遇到下列情况时,请坚决地对借车人说“不”
1.汽车有缺陷,不得借出。
2.驾驶员无相应的驾驶资格,不得出借。
3.驾车者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等不能驾驶的,不得借车。
如遇交通事故,则由业主负责。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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