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实际讲来既是一种权利,也可以说成是一种义务,主要针对的是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确定监护权的时候应该考虑一些什么因素呢?今天上海抚养权律师就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1. 在确定监护权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1)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离婚一方,必须从子女的个人性格、能力、职业地位以及与子女的关系等方面,照顾好子女(特别是年幼的子女,最好是亲自照顾),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就物质条件和精神支持而言,更应该重视对孩子的精神和精神支持。
(2)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应考虑自己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决定一个能使学生子女由于目前企业以及中国未来的教育、发展可以获得通过一致性。因此,在父母双方均与子女有良好社会关系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迄今为止大都与父母何方共同学习生活。
(3)考虑到儿童的意愿以及儿童的年龄和性别。 必须指出的是,一般来说,儿童的意愿往往因其年龄和动机而异,当父母中的一方对儿童的意愿有很大影响时,法院应测试儿童的意愿。
2.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缺乏监护能力,谁是其监护人?
(1)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发展密切的其他国家亲属,朋友愿意自己承担监护管理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企业单位工作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健康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企业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管理委员会或村民学习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进行裁决。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相关要求我们法院工作作出裁决。
法院将上述命令作为指定的监护,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的,优先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死亡的,由未成年人的兄弟姐妹担任监护人等。 但是,前次裁定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明显不利于监护人的,法院可以在下一次裁定中选择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确定监护。没有监护人的,由其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关于做监护人有争议怎么办?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企业单位工作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管理委员会、村民学习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没有通过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审计单位产品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健康委员会、村民发展委员会或者民政相关部门担任监护人。当然,未成年人的父母亦可用遗嘱的方式为未成年人指定上述研究人员中的某人或上述技术人员知识以外更多的人担任监护人。只要该项遗嘱具有国家法律制度效力,这种方法指定应受到我国法律环境保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不能监护的,监护人是能够监护下列人员的人: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 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经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同意。
国家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法总则》当中也是专门设立了独立的一章对此问题进行阐述,您可以翻阅相关法条进行查询。当然如果在这个问题上您还有什么疑惑的话,上海抚养权律师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