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而制定的法规,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家庭没有孩子就会收养孩子,但是收养孩子不是随意的,我国收养法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下面上海抚养权纠纷律师为您详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被弃婴、未找到生父母的子女被收养的,由登记收养的民政部门在登记前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希望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的任何一方或者一方要求进行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要点分析】
该条第1款和第2款是关于收养登记的要求。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法定收养登记机关。
登记的效力在于: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可以构成合法收养,否则收养关系无效。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民政部于2008年8月25日颁布了新的《收养登记法》。
本条第3款是关于我国收养关系协议的规定。
订立收养协议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收养协议的当事人,即收养人、被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管理协议的主要通过条款,应当进行包括对于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基本发展情况(如姓名、性别、出生完成日期、住址及相互影响关系),收养的目的,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的意思可以表示,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具有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就是表示,收养人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中国人和社会抚育被收养人成长的保证,收养制度开始的时间,以及企业双方都同意数据写入的其他工作内容。
(3)收养协议采用书面形式,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共同收养人、共同收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该条第4款是关于收养的公证。
和收养协议也是一样,公证并非收养的必经程序,只有通过收养关系以及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收养协议内容进行相关公证时,才依法予以办理。
注:公证应在收养登记和收养协议签订后进行。尚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仅办理收养协议公证,只能证明该协议真实合法,不能证明收养关系已经有效成立。而如果连收养协议都不签,根本没有公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减少麻烦,实践中鼓励当事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收养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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