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一九九九年三月,冯某与周某结婚,一九九八年八月生下儿子冯某某。2007年7月,冯某和周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冯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冯某满18周岁。
2017年9月,冯某某被大学录取,周某找到冯某,要求其继续支付抚养费。而冯某则辩称,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要向冯某某支付抚养费,直到冯某某满18周岁;现在冯某某已年满19岁,为成人,故他没有继续支付抚养费义务。
2019年10月,冯某某以自己为在校大学生,还没有独立生存能力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冯某承担自己一半生活费和学费。那冯某有没有义务继续支付抚养费?
上海优秀离婚律师解释
配偶双方离婚后,如果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的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向父母索取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满18周岁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有权向父母支付抚养费。并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不能独立生活的孩子”,是指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由于非主观原因丧失或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所以,成年大学生不属于“无法独立生活的孩子”。
本案件中,冯某某虽仍在大学读书,但其已成年,并经具备劳动能力,完全可以通过打工挣钱,解决自己的教育和生活费用。为此,冯某某要求冯某支付抚养费,缺乏法律依据。
当孩子上大学时,如果孩子已经年满18岁,即使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父母也可以停止支付抚养费。然而,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1)孩子已经满18岁,但是没有上大学,而且仍然在接受高中或更低的教育。如果是这样,孩子虽然已经满了18岁,但是父母仍应向他们支付他们的抚养费用,直到他们高中毕业。
(2)子女在大学期间未满18岁者,父母须向子女支付抚养费,直至子女满18岁。上海优秀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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