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如果协议离婚,在签署离婚协议前,双方既要做好充足的心理准备,也要对协议中涉及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考虑周全,协议一旦签了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了,就会产生法律效应,但是一方如果对协议离婚财产的分割后悔,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变更吗?下面由上海知名离婚律师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合作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进行分割技术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对于法院认为应当受理。接下来就是我们就通过分析具体教学案例来具体地了解学生一下。
案例:
刘先生和张先生原来的关系,因为感情离婚协议于2011年1月,协议期间原以张先生的名义登记结婚,拥有两套房子,子女由刘先生监护。离婚后张某长时间没有给刘办理移交手续,刘无奈之下委托团队律师代理此案。
法律分析:
刘与张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性,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拿着离婚协议,直接去法院的执行庭申请执行。有一个很典型的事情,经常有当事人来我们办公室跟我说:”魏律师,离婚协议的执行法院怎么办?"
其实是当事人混淆了其中的关系,离婚协议生效并不等于没有法律制度赋予了可强制措施执行性,如果发现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应起诉到法院工作要求我们继续积极履行,法院的判决下来后,才可申请执行庭强制企业执行。本律师根据通过以上数据分析研究代理刘某起诉要求张某继续履行离婚协议。
庭审期间,张淳总裁认为,他和刘某在婚后只购置了两套房子,而且在离婚协议中都把房子给了刘某,这违反了公平原则,离婚协议应予撤销,不再履行。
律师认为:
1、根据《婚姻法》第二次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离婚后一年内,男女双方违反财产分割协议,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有欺诈、胁迫行为,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而在我们整个庭审活动过程中刘某并未发展提供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在订立财产进行分割协议时存在一些欺诈、胁迫等情形,所以其技术要求设计变更或撤销于法无据。同时张某提出问题变更撤销离婚协议时已经超过了1年的时限,《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1年应为除斥期间,非诉讼时效。人民对于法院不应受理。
2.刘某和张某的离婚协议并不公平,虽然刘某有两栋分开的房子,但他的孩子都是由刘某抚养的,所以这两栋房子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刘某的照顾和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与刘办理房屋转让手续。现在刘已经完成了相关的转会手续。
律师点评:
现在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不排除有些当事人本身在离婚的时候比较冲动,没有想清楚。但是,生效的离婚协议很难撤销。所以签离婚协议一定要慎重,要对双方负责。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合同约定婚姻家庭关系企业存续期间学习所得的财产归各自国家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面对工作等付出时间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可以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及时予以保护补偿。
第九条在离婚协议达成后一年内,男女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有违约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
大家阅读到这里相信已经对上述的相关规定已经有所了解,相信你对此已有基本的认识,如果你对上述文章中的叙述或者其他的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上海知名离婚律师。
男人出轨了要离婚财产应该怎么分 | 婚约财产纠纷彩礼在哪些情况需要 |
设置居住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上 |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上海知名 |
如何有效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离婚 | 离婚时夫妻财产,子女抚养,夫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