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花销属于赠与行为,除非有借款证明,否则很难主张赔偿。
恋爱期间给予行为的三种处理方式,哪一种更合理?
首先,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被视为一般赠与,即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后,如果没有违反相关可撤销的规定,赠与人没有返还的义务。恋爱中为了增进彼此感情而送小礼物作为一般礼物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涉及房屋、汽车、戒指、项链等大量财产,则过于注重法律规范而忽视法律价值,只追求法律规范而不考虑当事人的感情关系,这一点太重要了。
在婚姻关系不确定的今天,很多人会过于注重财产的转移,使婚姻功利化。这种社会取向不符合法律应该关爱婚姻、促进婚姻的目的。
其次,把恋爱期间的礼物当做“彩礼”存在很多问题。彩礼性质不明确,法律条款不规范,判决依据单一。没有完美的规则来明确恋爱期间给予的财产是否是彩礼。单纯按彩礼办理是不合理的。同时,《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对“按习俗返还给付”的限制不合理,将那些不“按习俗给付”的赠与作为一般赠与而不支持返还,存在明显缺陷。
虽然“彩礼”的立法存在争议,但彩礼返还规则的设计不仅基于合同法,而且考虑了彩礼与婚姻的密切关系及其特殊赠与的性质,更为合理。与一般的礼物不同,恋人之间的礼物大多是基于双方对未来婚姻关系的考虑。由于婚姻的伦理和情感,赠与人在赠与时很少将赠与的财产与婚姻联系起来,这就要求法官做出最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解释。
最后,在处理恋爱期间的大额礼物时,有条件的礼物更合理。但是,如何界定“大额”需要进一步明确。男女在恋爱期间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包括个人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保护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财产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大额财产赠与应区别于合同法中的一般赠与和按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是以情侣关系为基础的。看似是赠与,实则不同于民法上的赠与,因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订立婚姻关系。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的小礼物财物或日常消费费用,应视为双方维持感情或共同消费的必要费用,不应要求返还。但大额财产赠与往往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其赠与可视为具有解除条件的赠与。
总之,恋爱期间送礼要三思。我们期待通过司法实践来规范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但我们希望世界上所有的情侣最终都能结婚。既然爱,请深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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