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时,是否能够进行调解,一直是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我将从法律案例和法条的角度,结合上海地区的实践情况,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就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一、法律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该解释规定:“请求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人民法院应当鼓励并支持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但当事人协商解决困难或者双方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2、《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该条规定:“当事人自愿离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和解后,可以恢复夫妻关系。”
二、法条分析
从上述法律案例可以看出,在请求婚姻无效的案件中,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而人民法院应当鼓励并支持。这说明,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并不排斥调解的方式。
具体而言,在婚姻无效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和解的可能性,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双方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在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发挥其调解职能,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达成调解协议。
婚姻无效案件的调解协议应当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抚养、探望未成年子女、财产分割等相关事项。此外,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应当保证自愿、平等、公正、合法,达成协议后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协议进行审查确认。
三、上海地区实践情况
根据上海市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2019年上海法院共审理各类涉婚案件49,411件,其中涉及请求婚姻无效的案件有1,025件。在这些案件中,有部分案件通过调解方式得以解决。例如:
2019年,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件。该案涉及夫妻双方在婚前未告知财产情况,婚后隐瞒财产情况等问题。在审理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经过多次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做出了具体安排。该案的调解方式得到了双方的认可和满意,双方还在庭上相互握手,表示愿意和平解决纠纷,结束长时间的争吵和冲突。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上海地区的法院在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时,倾向于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这不仅能够解决纠纷,缩短诉讼周期,而且能够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多赢的效果。
四、总结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时,可以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在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发挥其调解职能,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保证自愿、平等、公正、合法,达成协议后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协议进行审查确认。此外,从上海地区的实践情况看,法院在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时,更倾向于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这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最后,建议当事人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应当积极主动地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既可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又能够尽快解决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也建议当事人在寻求调解之前,应当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和法律责任,明确自己的底线,避免在调解过程中受到不利影响。如果在调解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也不必过分担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
综上所述,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时,应当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达成调解协议,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也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尽快解决纠纷,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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