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7年6月,吴某因个人业务资金周转困难,向银行贷款10万元,购买货物时,张某在妻子张某签字,楚某作为担保人为该贷款提供担保。
贷款到期后,由于吴某未能按时还清,楚某于2019年10月全部还清了全部贷款。经过赔偿后,楚某将吴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代偿款。
且张某因其与吴某已在2019年2月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的债务由吴某承担,自己净身出户为由,拒绝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李某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以吴某为妻,向吴某借款10万元用于个人经营的资金周转,并作为共同债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该判决生效后,调解人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做出了裁决,债权人仍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张某与吴某于2019年2月离婚,且离婚时双方约定的债务由吴某承担,其本人净身出户,但吴某仍应偿还。
上海离婚专业律师说
婚姻共有债务主要依据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的债务。对夫妻的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虽有债务关系,但不能对抗第三方。配偶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根据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可以行使追偿权。上海离婚专业律师
老婆外面欠下巨额外债,不愿意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