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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路家庭婚姻律师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

时间:2021-09-14 16:23 点击: 关键词:长宁路家庭婚姻律师,无民事行为能力,离婚诉讼

  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提起离婚之诉,具体如何操作?

  答:是的,但是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由于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的诉讼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但正如《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执行,不能代理,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不能代理,是代理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离异行为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原则上属于无法代理的事项范畴。但是在实践中,不能排除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拥有更多的财产,他们的配偶既不提出离婚,也不照顾对方,而是利用财产浪费对方的财产。如果不允许离婚,配偶一方可能会在合法婚姻的幌子下肆意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的权益。

 

长宁路家庭婚姻律师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
 

  长宁路家庭婚姻律师提出为了应对这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本文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确认了在特殊情形(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离婚诉讼。
 

  具体而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在符合限定条件“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行为”,典型如配偶一方实施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无行为能力的一方处于危困状态,并坚持不离婚、利用婚姻的名义通过夫妻共同财产牟利等情形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
 

  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能自己诉讼,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换言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为其在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配偶一方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如果不变更监护关系,会出现法庭上原告席与被告席上是同一人的情况。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首先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待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依照特别程序取得监护权后,才能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  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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